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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企业“疫情复工”操作实务指南(二)

    发布日期:2020-02-13 14:58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上一部分,我们介绍了,苏州市企业“疫情复工”操作实务指南(一),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可以不执行政府“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复工后对于哪些类型的员工要求必须有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期?工资及加班费该如何支付?下面请看第二部分:苏州市企业“疫情复工”操作实务指南(二),劳动合同专项、工伤专题、医疗期专题。

    苏州市企业“疫情复工”操作实务指南(二)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第三、劳动合同履行专题
     
     
    一、员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不能。在隔离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隔离期期满为止。
     
    依据苏州市人社厅5号文件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用人单位对拒不接受检查或隔离的员工,是否有权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以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我们建议要慎重。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并不会明确将拒不接受检查或隔离罗列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此情形下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似乎依据不足。如果员工此种行为会实际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对于存在恶意逃离武汉、温州等严重情形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向公安举报,因员工涉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即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若最终判决有罪,则将会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到时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三、因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公司想部分减员或者裁员如何操作?
     
     
    根据苏州人社局通知,一是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江三角律师团队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给出合理方案或者建议。
     
    二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如果是苏州园区的中小型企企业可以依据苏州市发布的支持中小企业共度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申请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工伤专题、医疗期专题
     
    一、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中或者在上班路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此死亡的,能否被认定工伤吗?
     
     
    一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卫生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号)规定,
     
    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二是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疾病,但不属于职业病,享受病假待遇,不视为工伤。除非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且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
     
    其他员工这段时间单位最好不要安排前往疫区或者其他地区工作,防止导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二、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做志愿者,发生事故或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做志愿者系员工个人行为,公司可自主决定批准与否。若公司同意的,因该行为后果可能存在工伤认定风险,建议双方对期间意外风险、工资待遇等明确约定。
     
     
    第五、医疗期专题
     
    一、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医疗期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自其被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医疗期,员工“隔离治疗期间”不计算在医疗期内。
     
    二、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企业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所以,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三、隔离期与医疗期竞合时,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员工被强制隔离,隔离期间视同正常劳动发放正常工资。当确诊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自确诊日开始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设置的病假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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