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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企业“疫情复工”操作实务指南(一)

    发布日期:2020-02-13 14:49 作者:admin 点击:

    苏州市企业“疫情复工”操作实务指南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企业是否可以不执行政府“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复工后对于哪些类型的员工要求必须有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期?工资及加班费该如何支付?下面请看第一部分: 

    苏州市企业“疫情复工”操作实务指南(一)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第一、企业是否可以不执行政府“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复工后对于哪些类型的员工要求必须有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期?
     
    一、江苏省政府、苏州市要求,除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涉及国计民生相关企业外,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绝不允许在没有可靠保障情况下复工。请广大职工如实申报生活旅行经历,协助监督上述规定执行,发现违规情况请向12345热线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内容,如擅自提前复工,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单位或者个人会因不当行为触犯法律,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但是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2020年2月2日,擅自复工的无锡市永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某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5日。2月2日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纺织厂负责人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擅自开工,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二、复工后对于哪些类型的员工要求必须有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期?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在2020年2月3日《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6号)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健康申报、健康检查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并主动如实告知医务人员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相关情况:
     
    (1)近两周内,有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停留、旅行、居住史的;
     
    (2)近两周内,曾接触过来自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并发热咳嗽的;
     
    (3)身边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
     
    (4)其他可疑不适症状的。
     
    三、对复工后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者需要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不服从管理应当如何处理?
     
    1、不配合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在2020年2月3日 《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6号)第三条规定:
     
    (1)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机构采取的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等必要的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机构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在流行病学调查或就诊时应当如实告知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传染病人接触史等相关情况。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应当配合疫情防控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管理措施。如发生逃离隔离场所或者擅自接触他人等违反防控管理措施的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
     
    2、对14天内有湖北、温州旅行史或居住史的来(返)园区复工的员工,未及时申报要承担什么责任?
     
    四、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2日3日新发布的《关于延迟疫情重点地区有关人员返回园区的通告》规定:
     
    (1)各单位要抓紧摸清本单位仍在湖北省、温州市境内的人员底数,逐一通知到位,落实到个人,详细了解和登记其健康状况以及计划返回时间、方式等相关情况。
     
    (2)各产权和管理主体(含房屋出租者和二房东)必须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报告登记制度,对来自湖北、温州等地人员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告。对瞒报、漏报、迟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3)对14天内有湖北、温州旅行史或居住史的来(返)园区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报告并隔离14天。
     
    (4)对来自湖北、温州等重点地区但隐瞒不报而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对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但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的;对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但拒绝接受检测、隔离观察、治疗的,以及各类责任主体不履职、履职不到位的,一律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五、政府采取的迟延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解除(2月9日)后,如因用人单位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苏州人社局1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是指从2月3日起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第二、工资及加班费支付专题
     
     
    一、员工复工后,被列为疑似病例或者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普通企业的员工,在复工日期(2月9日)后,因为属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而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 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该员工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等有权机构出具的隔离观察证明,员工也应当主动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明的,建议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宽容,从宽认定隔离观察期。
     
     
    二、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隔离期结束因传染病后遗症仍需休息的,工资如何支付?
     
     
    原则上支付病假工资,江苏规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隔离期治疗结束后,劳动者由于身体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遵医嘱休病假,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员工手册》病假工资规定高于江苏省最低标准的,参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三、2020年2月10日后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工资如何支付?
     
     
    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江苏企业停产的第一个月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向员工发放工资,第二月起对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支付生活费。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给付生活费的同时,还应承担应当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员工可以要求自行隔离吗?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1、员工自行隔离存在下述两种情形:
     
    (1)基于当地政府要求:2020年2月3日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 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6号)要求来自湖北疫区的,集中隔离或在家自行隔离14天,并接受监督性医学观察,企业应当配合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带薪休假等,按照其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支付最低工资。
     
    (2)基于员工自身顾虑:若非基于当地政府的要求,员工以返程途中感染的不确定性等为由主动申请自行隔离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批准与否,若企业接受员工自行隔离的,期间可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优先休年休假、事假等,建议双方协商一致。
     
     
    2、部分企业春节期间没有停工或者节后申报复工,员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上班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苏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2020年2月5日的《关于用人单位迟延复工期间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口径:
     
    (1)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2月3日至2月7日,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休假等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协商不成视为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
     
    (2)劳动者能提供正常劳动的。2月3日至2月7日,用人单位提供工资。2月8、9日是双休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在六个月内不能补休的要另行支付200%的加班工资。鼓励用人单位对于2月3日至2月9日上班的给予关怀与鼓励。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劳动的,应当支付工资。
     
    3、企业复工后,非患者及未被隔离员工但因客观原因(如无法买到返程的车票等)无法到岗的工资怎么支付?
     
    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文件第一项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普通企业的员工,如果非患者或未被隔离,在复工日期(2月9日)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当区分情形对待。
     
    (1) 被当地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如湖北、浙江各市被封城、交通管制等)而无法到岗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没有证据证明受当地政府紧急措施影响而无法到岗的,如村里自己封路或者员工本人自己不愿意冒险返岗或者自己未及时买票无法按时返岗复工的, 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返岗,劳动者可以申请年休假或者事假, 建议用人单位特定时期不宜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因此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单位可与职工协商作为事假或者劳动合同中止处理,亦可以作为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五、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若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员工工作的,如何支付员工工资待遇?
     
    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员工上班期间支付正常工资,若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支付150%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2月8日-2月9日仍为休息日,若在此期间员工工作构成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支付150%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除支付正常工资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和休息日劳动的,企业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只有国家法定假日提供劳动的才要另行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从公平性和合理性上看,鼓励用人单位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2月3日至2月9日上班的也给予关怀与鼓励。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以上内容
    是第一部分,苏州市企业“疫情复工”操作实务指南,包含了,复工后对于哪些类型的员工要求必须有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期?工资及加班费如何支付专题,下面请看第二部分:劳动合同专项、工伤专题、医疗期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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