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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房屋租赁必须留意的法律问题(一)

    发布日期:2019-06-19 19:44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房屋租赁必须留意的法律问题(一)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由享有一切权或运营权的出租人将房屋托付承阻人运用、收益,承租人托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就房屋租赁行为所签署的明白双方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字啊这个过程中我们需求留意那些问题呢?下面张家港好一点的律师曹辉团队就带你开看看吧。
     
    张家港房屋租赁必须留意的法律问题(一)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置
     
    依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第58条规则,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其处置上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署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担任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撤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顶。承租方实践运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还租金,作为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运用房屋的损失。
     
    形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而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义务。因而,签署租赁合同前,双方应失职调查,防止签署无效合同。以下引见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
     
    1、未经完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有这么一个案子,某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给某公司,双方商定了租期、租金及违约条款。承租方进入后对大厦停止了装修。几个月后,承租方以《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房产公司返还其曾经收取的房租,及该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其损失。
     
    经查,房产公司系大厦的建立单位,该大厦尚未办理整体验收手续。另外消防支队同意大厦投入运用,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签发。法院以为,按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则,工程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托付运用,因而大厦不具备出租运用的条件;
     
    房产公司将房屋出租给时,没有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承租方对房屋停止装修后,也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依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则,消防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运用,因而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行为,违背了《消防法》的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则,违背法律强迫性规则的合同无效,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违背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迫性规则,应认定为无效。
     
    依据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则,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能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
     
    由于《租赁合同》违背了上述两部法律的强迫性规则,当然无效。理想中,房屋未经历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状况很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能否验收合格,因而为防止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失职调查外,应在签署租赁合同中商定无效合同处置条款,以维护本人一方权益。
     
    2、张家港好一点的律师曹辉团队,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这里定义的违章房屋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答应或不按主管部门答应而擅自建筑的房屋。
     
    违章房屋大致可分为三种状况:一是建造人未合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即擅自建造房屋,这种状况不但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则,而且损害了别人或国度的土地运用权,不能获得建筑物的合法一切权;
     
    二是已获得土地运用权,但尚未获得建筑规划答应证、施工答应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的状况下擅自建造房屋。这种状况下,建造人违背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强迫性规则,因而该房屋用于出租,则签署的租赁合同因违背法律强迫性规则而归于无效。固然理想中这两种状况下,建造人可能经过补办相关手续后,还能够获得建筑物的合法一切权,但租赁合同双方毕竟要承当无效合同的风险;
     
    三是违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用处的商定,将房屋改动用处出租的租赁合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用处都有严厉的规则,理论中违背土地用处的商定将房屋改动用处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处的房屋作为商业用处的房屋出租,以取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度的土地出让金遭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第6条规则,“未依法获得房屋一切权证件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章房屋的建造人不能获得一切权,因而也不能享有合法的运用权。
     
    违章房屋出租,作为承租一方防备的独一方法就是租赁前认真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照,没有产权证或与产权证注销不符的房屋不能租赁。当然,个别承租人出于其他目的明知是违章房屋仍要租赁的,应在签署租赁合同中商定无效合同处置条款,或请求出租方提供担保,但这种风险一定能躲避。
     
    3、被肯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则:“拆迁范围肯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停止下列活动:(三)租赁房屋”。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为强迫性规则,因而按《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则,签署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律师意见: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时,应对该区域动迁状况停止调查,防止因签署无效租赁合同而遭到经济损伤。
     
    二、张家港好一点的律师曹辉团队,租赁合同注销备案问题
     
    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张某将自有的200㎡商业用房出租给李某运营饭店,双方签署2年期租赁合同,并对租金、支付及合同解除等条款做了明白商定。
     
    合同签署后,李某依约托付了租金并装修了房屋,开端停业。因该房屋天文位置好,生意兴隆。半年后,市场租金普遍上涨,张某有些懊悔,于是以租赁合同未经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因而产生争议。那么,租赁合同未经备案能否无效呢?
     
    1、关于租赁合同注销备案的法律规则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则:“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署书面租赁合同,商定租赁期限,租赁用处、租赁价钱、修缮义务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益义务,并向房屋管理部门注销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该条规则以“应当”
     
    对注销备案加以规则,立法目标在于请求对租赁合同停止备案。因而确认租赁合同能否有效关键在于该条规则能否为强迫性法律规则。
     
    公安部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则》规则:“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一切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一切权证、单位引见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经审核契合本规则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署治安义务保证书”。可见出租私人或单位一切房屋用于别人寓居,既要到房管部门,又要到公安机关注销。
     
    笔者以为,未办理备案注销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行为是诺成性行为,只需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分歧合同即告成立。出租人托付房屋,承租人托付租金,合同即生效。对房屋租赁的合同停止备案,主要是便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需求,注销备案的合同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在理论上属于对立要件主义,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根据《合同法解释》第9条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但未规则注销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注销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合同标的物一切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不应成为强迫性规则。
     
    理想中由于法律宣传及管理环节单薄,以及当事人嫌手续费事及躲避一些税费,公民间房屋租赁注销备案相对法人世的少一些,但出于买卖平安的必要,律师倡议租赁双方应停止注销备案,以减少合同风险。
     
    2、张家港好一点的律师曹辉团队,出租房屋应办理的法律手续
     
    ⑴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书面租赁合同;⑵双方在合同签署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申请注销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一切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文件;⑶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张家港好一点的律师曹辉团队,《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张家港房屋租赁必须留意的法律问题(二)

    张家港房屋租赁必须留意的法律问题(三)

    张家港房屋租赁承租人优先购置权问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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