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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关于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14 14:00 作者:admin 点击:

    律师说法|关于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


    律师说法|关于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事审判实务,解释了有关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

        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非管辖权为由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处理下列案件:

        (1)经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经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的,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资纠纷.如果提起诉讼,则应予以接受.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由仲裁裁决确定.

        如果仲裁裁决未说明裁决是最终裁决或非最终裁决,如果雇主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并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分别处理以下事项:

        (1)经审查,如果仲裁裁决是非终审裁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接受;

        (2)如果仲裁裁决被认为是最终裁决,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在收到拒绝接受裁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雇主,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它被接受,该裁决驳回了诉讼.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撤销最终裁定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在仔细审查,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之后,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没有必要听取审判,可能听不到.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则可以制作调解书.如果一方未能在限期内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仅协商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联合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由于自身原因,劳动者不得从原雇主到新雇主工作.原雇主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与新雇主的劳动合同,或者新雇主应当建议劳动者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如果劳动者要求将原雇主的工作年限合并为新雇主的工作年限,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雇主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况,则应视为"工人未因其自身原因被安排从原雇主工作到新雇主":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上工作,劳动合同的主体由原雇主改为新雇主;

        (2)雇主以组织任命或任命的形式动员工人;

        (3)由于雇主的兼并和分工而动员工人;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和劳动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况.

        第六条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的不竞争限制,但未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履行不竞争义务,并要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如果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并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履行劳动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履行劳动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的不竞争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终止劳动合同时,除非另有约定,雇主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争限制义务,或劳动者履行竞争.如果雇主在义务限制后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的不竞争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由于雇主的原因,雇主未能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要求终止竞争限制.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它.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不竞争期限内要求终止竞争限制协议的,应当给予支持.

        在解除不竞争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要求雇主向雇员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非竞争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争限制协议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应当责令劳动者依照协议继续履行竞争限制义务,由人民法院支持.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不是书面形式,但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超过一个月,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如果通过声称劳动合同无效,表格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在起诉前更正了有关程序.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为用人单位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取得劳动证明的,与中国用人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签订劳动合同.地区和台湾地区未依法取得劳动文件,并与内地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如果当事人要求确认与雇主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可以与中国的雇主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本法院在实施本解释之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自本解释实施之日起不适用.

        该解释适用于本解释实施后尚未最终确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如果解释在执行解释之前已经完成,并且当事人申请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则该解释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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