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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说印章管理|被伪造印章盖在了合同上 被伪造的单位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发布日期:2021-11-11 17:27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导读:引发的问题核心是什么?印章被伪造盖在了合同上,被伪造的单位要不要承担合同责任? 是否存在所谓“先刑后民”?涉及经济犯罪问题的有关案件,是否需要等待犯罪问题处理完才能解决合同责任问题,即是否存在所谓“先刑后民”?请看盖有“萝卜章”合同的纠纷解决案例。


    案说印章管理|被伪造印章盖在了合同上 被伪造的单位是否承担合同责任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什么是“萝卜章”?


    所谓“萝卜章”者,是民间对私刻的、伪造的印章的称呼


    引发的问题核心是什么?


    印章被伪造盖在了合同上,被伪造的单位要不要承担合同责任?涉及经济犯罪问题的有关案件,是否需要等待犯罪问题处理完才能解决合同责任问题即是否存在所谓“先刑后民”?


    自古以来中国人就重视印章,在国家,有国玺;在私人,有图章。自古以来也有“萝卜章”。



    近日,金融行业的两起“萝卜章”事件引起市场波动和舆论关注。



    一件是国海证券债券代持事件。12月15日国海公司声称,二十余家公司的代持协议上的公司印章是公司前员工私刻的印章,国海证券公司不认可这些协议的效力,并且向公安机关报案;12月20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协调之下,国海证券公司最终同意承担责任,但具体方案尚未明确。



    另一件事发生在浙商财险与广发银行之间。浙商财险拿着一份抬头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开具的保函,找到广发银行实施反担保赔偿请求时,广发银行验证发现该保函为假,立即报了案。据报道,在侨兴电讯、侨兴电信私募债发行中浙商财险提供了保证保险业务,“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向浙商财险出具了履约保函。



    两件“萝卜章”事件都涉及金融机构印章被伪造,都涉及到经济犯罪问题。



    印章被伪造盖在了合同上,被伪造的单位要不要承担合同责任?涉及经济犯罪问题的有关案件,是否需要等待犯罪问题处理完才能解决合同责任问题即是否存在所谓“先刑后民”?



    一、“萝卜章”与合同责任


    在中国社会各种单位(所谓单位者,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国家机关,也可以包括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都有公章,在文件、合同上盖上单位的公章、合同章等印章,代表了文件、合同出自单位,代表了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文件、合同对外有效,单位需要对文件、合同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上出现了伪造的印章、变造的印章,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这要区分具体情况,看伪造、变造印章的来源、使用印章的人与被伪造的公司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完全无关的他人伪造印章,单位无过错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 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 印章虽然是真实的,但印章文件是行为人盗窃、盗用而做成,或者在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上制成,印章单位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 单位员工伪造、变造印章,单位有明显过错的,单位要承担责任。




    ●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法的表见代理规则通俗来说,员工或有关行为人过去已经作为单位代理人出现替单位办事,单位过去一直认可其行为代表单位利益,打交道、做交易的人有充分根据相信他能够代表单位签订合同,但实际上后来已经不代表单位利益了、或者已经离职了,但是因为单位方面存在过错比如没有告知交易相对人某人已经离职、或者印章管理不严等等,合同对单位仍然有效,单位要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上述国海债券事件(就目前所知情况)中,国海公司员工一向以国海公司名义与其他机构从事债券代持交易,国海公司对此应该是知情的,可以推定已经有类似交易的结果国海公司是承认的,那就是说与国海公司交易的机构都有理由相信事件中的两个员工是有权代理国海公司签订合同的,尽管合同上的印章是“萝卜章”,在此情况下,合同对国海公司应该是有效的,国海公司应该承担合同的后果。




    “先刑后民”并非绝对


    所谓“先刑后民”并非绝对,不是所有涉及犯罪与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


    实践中一些案件牵涉到刑事犯罪,同时也涉及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民事责任。不少人常常拿出所谓“先刑后民”来作为借口,说必须等待刑事案件处理之后,才能解决民事纠纷、落实民事责任有无的问题。



    实际上,“先刑后民”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最高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般原则是:




    ●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这里的处理原则涉及两个术语:法律事实与同一法律关系。



    公司工作人员伪造公司印章与公司对印章管理不严、公司对员工工作管理不到位、风控制度有漏洞是两件虽有牵连但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同。如果是公司之外的其他人、与公司完全无关联的人,伪造公司印章、假冒公司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被假冒的公司与第三人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


    具体到“萝卜章”事件而言,伪造公司印章的人员涉嫌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被伪造印章的公司,如果对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不严,对员工或者前员工假冒公司名义从事有关业务存在过错,那么被伪造印章的公司与其交易对方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被伪造印章的公司承担对交易对方的合同责任与涉嫌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就是两件可以分开处理的事情,如果交易对方依据“萝卜章”合同起诉公司,法院仍然应当审理案件、做出判决,而不应该以“先刑后民”将案件推出法院不管。


     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释〔1998〕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1998年规定》,1998年4月21日 。

    官方网址:/xsbh/1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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