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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案例解说公司治理|合同你签了 法律风险知多少?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

    发布日期:2021-11-13 16:48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导读:企业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合同的风险防范,更要从微观上、细微处防范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灭顶之灾!企业合同作为公司最常见和最常用的合同,看似没有大问题,却隐藏着许多常见的、容易被忽略的细小漏洞,比如:书面合同一式几份合适与有效、多页合同如何签章防风险、 “定金”“订金”、“保证金”大不同!等等细节性问题。

    第一讲:每一讲都从四个方面来阐述:

    一、风险防范措施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三、案例剖析启发

    四、客户疑难解答


    4案例解说公司治理|合同你签了 法律风险知多少?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第一讲内容包括:

    一、无合同不交易原则:

    二、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包括那些条款?

    三、为什么签订合同要一式多份内容完整一致?

     

    下面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团队综合办理案件了解到的实际,列举一些

    企业合同风险的常见问题,以及有效防范措施详细给大家解说提示:

    企业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无合同不交易原则:

    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

     

    企业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

    企业合同是企业与外部进行物流、资金流、信息交流的关键环节。

    承载着企业的希望与未来。

    企业合同也是产生各种经济纠纷的根源!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企业有必要从源头上防范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成本最低,最有效力,出现纠纷最容易形成证据的还是书面合同。我们平常常说的“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就是这个意思。

    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微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这是很不严肃的,极易引起争议。

    例如案例:王XX诉重庆第八建筑公司材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致双方在合同结算中相关条款不明,引发争议。

    核心提示:在经济活动中除非立时结清者外,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载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要求(即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有时候,有的人在签订合同时,因为不识字而请人代表做主、代签姓名。这种做法,事后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应尽力加以避免。

     

    企业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二、请签署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

    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

     

    企业合同如何规范与完整、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有哪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应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有效。

    合同的内容: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企业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三、签订合同一式多份内容完整一致,

    防止有人故意在合同手续上做手脚

    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很多案例表明,仅仅做到完整的合同内容还不够,还要在缔约合同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做好法律风险防范,防止有人故意在合同手续上做手脚。

     

    企业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核心提示:

    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

    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

     

    企业交易买卖合同订立时,通常在条款中会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此种条款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本身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纠纷。

     

    客户疑问解答:

    常常有客户问道:企业合同应当是一式几份合适有效?

    曹辉提示:关于企业合同的份数,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一般是有几个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有几人(双方或三方合同等)就有几份,每个当事人一份。

    如果到有关机关备案、公证等需要合同原件,需要几份就准备几份,完全看需要。

     

    客户疑问2、一式两份的合同对方签了,但对方违约了,两份合同都在我手上,可以起诉对方吗

    曹辉提示:对方存在违约情况的话,是可以起诉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合同假如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也合理,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关键看双方的约定及各方是否需要。

     

    进入诉讼后,一方若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添加,只需拿出己方持有的合同便是非立判。

    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如对已打印好的合同文本的条款需要调整,可直接在一式两份的合同上做一致改动,改动之处加以双方签章更为妥当,但若不加签章,因为双方各执一份,通常也不会就是否存在单方改动发生争执。

    此种合同缔结时双方意思一致的涂改添加,不同于合同缔结之后的变更。

    请看“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的四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深圳市润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

    鑫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2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鑫某公司与润某公司签订的涉案《购销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关于该协议中手写部分内容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问题。

    依协议约定,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润某公司作为协议当事人,理应持有一份协议原件,如其主张鑫某公司提交的协议中手写内容系鑫某公司单方添加,理应向法庭出示其持有的协议原件,以支持其主张。

    但经法院释明,润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持有的协议,故应推定润某公司持有的协议中亦有手写部分条款,该等条款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二、福建五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

    泉州市浩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显示:在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书》的形式与内容主张不一,五宝公司作为签约一方又不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或相反证据证明浩星公司《协议书》原件不真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浩星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原件,能够证明《协议书》第五条关于“由于五宝公司所购买的浩星大厦的房产为在建工程,并已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作为资本”的内容,

    为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认定五宝公司知道浩星公司已将三份《商品房合同》项下房产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的证据采纳,并无不当。故对五宝公司关于浩星公司持有的《协议书》原件内容为其变造,并对其隐瞒了该事实,已构成欺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7号

     

    案例三、

    上海建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钟凌

    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针对钟凌公司主张付款所依据的2007年8月7日购销合同,建腾公司对该合同上盖具的建腾公司印章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指出合同条款中“弥勒县冶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后来添加上去的。对此建腾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依照常理,合同应当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然而建腾公司未能提供无上述字迹的合同,属于举证不能,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此确认上述合同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并认定该笔付款钟凌公司付到了建腾公司指定账户。

    二审法院认为,按常理,书面合同应由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故有理由相信建腾公司也持有争议合同原件,其理应提交其持有的证据原件以印证其关于钟凌公司擅自涂改证据的主张。建腾公司称因保管不慎遗失合同,但未能提供合理理由,难以采信。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故应由建腾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法确认弥勒县建材公司是建腾公司指定的收款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92号

    案例四、

    广州春信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

    向阳服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春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对春信公司和向阳公司各自出示的不同合同的证据效力认定错误。春信公司起诉时提交一审法院的合同是原件,而向阳公司提交法庭的合同是复印件,而且,由其自己手书增加的三项内容系篡改。

    春信公司此前对这份经篡改的合同内容根本就不知晓,在法庭上对该证据并未确认。原审不采信春信公司的合法证据,却采信了向阳公司的经其手书篡改了的复印件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向阳公司提交的合同和开箱检查记录认定双方已对发动机型号补充约定为TD226B-6D,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春信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仅约定标的物为“全新原装春信配斯坦福电机柴油发电机组80KW(自切换装置ATS)一套,机组型号为80GFA-992”,而并未约定发动机的具体型号为TD226B-6D。

    向阳公司称合同修改后传真给春信公司并且双方已电话确认,但春信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由于向阳公司对合同的补充系其单方行为,未得到春信公司的同意和确认,因此补充的内容不具有约束力。

    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小小合同大威力,完整一致谨慎签,多备几份防万一,清除隐患防患未然!

    下面请看第一部分第二讲

    官方网址:/ywly/qyflgw/1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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