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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6大基本法律及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2019-07-31 08:16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6大基本法律及主要内容
     
    张家港市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国家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保修期和损害赔偿责任期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张家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6大基本法律及主要内容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我国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设部2000年4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2003年6月4日颁布)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而《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有一些规定。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保修期和损害赔偿责任期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张家港市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则具体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如果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低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将无效。
     
    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工程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在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但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至五章中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在第八章规定了违反该条例的罚则。
     
    张家港市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如果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有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内近年来因工程质量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仍然频频发生。
     
    张家港市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官方网址:/ywly/jjjf/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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