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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工程未经工伤认定就索赔能否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9-07-12 19:46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工程未经工伤认定就索赔能否获法院支持?
     
    劳动者发作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劳动保证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由劳动才能审定委员会作出劳动才能审定。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未经工伤认定,直接向法院起诉工伤赔偿,将无法取得法院支持。近日,梅州市两级法院就审理了一同工伤索赔案件,因被告受伤后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进行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工伤索赔,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张家港工程未经工伤认定就索赔能否获法院支持?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未经工伤认定就索赔能否获法院支持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案情回忆
     
      未经工伤认定直接起诉被驳回
     
    2015年9月,30岁的湖南女子闵某跟随刘某的工程队砌墙,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仅是口头商定以每平方米26~27元计量报酬。短短时间里闵某的砌墙手艺也算控制得不错。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6年1月闵某在从事刘某承包的梅州市五华县郭田镇廖某家建房工程时不慎摔伤,后经医院治疗花去大额医药费。
     
    事后,刘某仅支付了局部医疗费,而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一概未支付。闵某于是向五华法院起诉请求刘某按工伤赔偿规范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2030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闵某在砌墙搬红砖过程中摔伤,事后,闵某没有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直接以工伤赔偿诉至法院。
     
    而在庭审中刘某承认与闵某存在劳动关系,也承认本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则,劳动争议须先行劳动争议仲裁,工伤索赔须先行申请工伤认定,闵某未经上述程序直接以工伤规范索赔,违犯法律的相关规则。为此,一审、二审法院都裁定驳回闵某诉求。
     
    未经工伤认定就索赔能否获法院支持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法官提示
     
      工伤索赔前应先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为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本案中,被告在工作中遭到伤害属实,但其在既未对该损伤能否属工伤进行认定,也没有进行劳动仲裁的状况下,即以工伤索赔向法院起诉,不契合我国法律所规则的起诉条件。
     
    法官提示,建立工地的农民工在工作时发作工伤事故,应在事故发作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局工伤处申报工伤,在劳动局作收工伤认定书后,伤者经过劳动局劳动才能审定委员会作出劳动才能审定结论后,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待遇仲裁申请,请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
     
    若劳动部门没有作收工伤认定决议书,但是伤者经过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以受理的前置程序后,能够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当工伤赔偿义务。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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