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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大区别分清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9-11-05 09:42 作者:admin 点击:

    3大区别分清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怎样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3大区别是什么?请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3大区别分清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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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是招摇撞骗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招摇撞骗罪,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工作人的身份或者职称、职务等,进行欺骗、意图非法占有他人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客观表现上均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共同点,但仍具有以下重要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其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的表现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性手段,也包括会使用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进行诈骗;而招摇撞骗罪的表现形式只能是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而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知其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仍然实行这种行为,其主观目的有时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有时是为了骗取荣誉、地位,甚至感情等非财产性利益。
     
    由于招摇撞骗罪没有在犯罪数额上的标准,因此,对于通过假冒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财物的犯罪,在定性上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但诈骗数额不大不构成诈骗罪,但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管理秩序,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如果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管理秩序,但因招摇撞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低于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此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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