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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释放案例 网上购买个人信息3000余条?张家港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21-11-09 11:05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知名刑事律师曹辉团队】导读:嫌疑人电脑中保留的涉案信息约七至八万条,绝大部分由涉案公司直接提供,另一部分系从同事电脑中拷贝获得。

    涉案公司实行业绩考核制度,曾向员工推荐购买涉案信息的渠道,暗示员工可以通过此方法完成业绩。为了完成业绩犯罪嫌疑人无奈只能在网上找寻,通过微信支付三百余元后购买到三千余条信息。


    无罪释放案例 网上购买个人信息3000余条?张家港知名刑事律师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除此之外,对于涉案公司如何获得其他信息,犯罪嫌疑人完全不知情。且看:网上购买个人信息3000余条被抓如何判刑吗?


    嫌疑人电脑中保留的涉案信息约七至八万条,绝大部分由涉案公司直接提供,另一部分系从同事电脑中拷贝获得。涉案公司实行业绩考核制度,曾向员工推荐购买涉案信息的渠道,暗示员工可以通过此方法完成业绩。

    为了完成业绩犯罪嫌疑人无奈只能在网上找寻,通过微信支付三百余元后购买到三千余条信息。除此之外,对于涉案公司如何获得其他信息,犯罪嫌疑人完全不知情。且看:网上购买个人信息3000余条被抓如何判刑吗?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年仅23岁,2017年11月入职涉案公司,为公司普通员工;2018年4月至月底为经理,但下属仅2人,且与其同级别的“经理人员”在公司超过30余人;2018年4月底至今,被降职为见习主管,实则为公司普通员工。

    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涉案公司领导,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活动,主要职责为向特定人群拨打电话,推荐涉案公司的股票产品。

           犯罪嫌疑人电脑中保留的涉案信息约七至八万条,绝大部分由涉案公司直接提供,另一部分系从同事电脑中拷贝获得。涉案公司实行业绩考核制度,曾向员工推荐购买涉案信息的渠道,暗示员工可以通过此方法完成业绩。

    为了完成业绩犯罪嫌疑人无奈只能在网上找寻,通过微信支付三百余元后购买到三千余条信息。除此之外,对于涉案公司如何获得其他信息,犯罪嫌疑人完全不知情。

     

    二、律师观点

    1.嫌疑人未从涉案信息中获利

           嫌疑人虽然使用和少量购买过涉案信息,但仍无法完成公司业绩,每月仅能拿到底薪约五千元,未获得额外提成。嫌疑人从入职至今工资收入约3万余元,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利用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嫌疑人使用涉案信息类型、用途单一

          嫌疑人使用的涉案信息不涉及公民的行踪轨迹、征信、财产、住宿等有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敏感内容,仅一千余条信息有公民姓名和电话,其他信息只有号段没有公民姓名。

    犯罪嫌疑人只是拨打涉案信息中的电话,向对方推荐介绍公司股票产品,属于从事广告推销活动的情形。且嫌疑人获得信息后仅在公司内部使用,未向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换、流转、销售,或实施其他非法牟利行为。


    3.嫌疑人行为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犯罪嫌疑人只是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向特定对象拨推荐股票产品,如对方拒绝后便不再联系。

    未出现“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


    4.犯罪嫌疑人无任何人身或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出身农村,系家中独子,中专毕业。父母亲在黑龙江老家农村务农,为了维持生活和赡养父母来北京谋生,涉案公司系犯罪嫌疑人来北京后的第一份工作。

    犯罪嫌疑人在学校期间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之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也不符合触犯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

    只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浅薄、被公司蒙蔽、不慎牵扯到本案中,其主观上没有任何犯罪故意。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十一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四、案件结果

    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院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作出被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赵某某无罪释放。

     

    官方网址:/xsbh/1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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