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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黄光裕案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必要性

    发布日期:2021-05-28 10:21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 核心提示:法律是保障公司价值提升、股东价值实现最核心的东西。法律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贯穿于企业的设立、运行、到终止全过程的工作,较之企业其他管理工作而言,法律管理具有全面、全过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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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民营企业家应当通过众多富豪落马入狱的案例和教训,认真反思,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这样才可能将企业打造成真正的百年老店,也才可能走出中国,走向世界,从国内知名企业发展到国际知名企业。下面请看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为您带来的案例:

     
    现代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是必修课 黄光裕案的警示效应-让法律帮您打造真正的百年老店曹辉

    国内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问题相当突出。据初步统计,落马入狱人员中担任过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职务的至少有15人,福布斯或胡润百富榜上榜富豪至少有23人。

    这些人入狱前无不赫赫有名,披着各种光环,从“中国改革开放十大风云人物”牟其中、2001年“福布斯中国大陆富豪排行榜”第二名杨斌、上海首富周正毅、陕西首富高乃则,到中国资本市场大鳄顾雏军、

    “中国第一悍庄”唐万新、上海地产富豪周小弟。即使曾经贵为“中国首富”的黄光裕,也不免锒铛入狱、身陷囹圄。


    这些案例提示那些恃财傲法的企业家:金钱不是万能的,企业家的行为如果触犯了法律和社会的底线,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许多民营企业家有一股“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这种精神,使他们获得商场上的成功,但是在法律方面,这种精神就比较危险了。汉代思想家陆贾提出“马上得天下,安能马上治天下”的观点,主张治天下要“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

    对于企业家来说,所谓“文武并用”,就是既要勇于以商业意识开拓经营,又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懂得什么时候、什么事会与法律有关,什么问题要由法律专业人员来参与或者出面解决。

     

    美国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十分重视。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已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辅助管理的工具,法律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贯穿于企业的设立、运行、到终止全过程的工作,较之企业其他管理工作而言,法律管理具有全面、全过程的性质。

    美国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负责人通常也是公司的副总经理,有的是董事兼法律顾问,一般都列席公司董事会,在公司中享有较高地位。法律副总经理负责制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并全面指导协调法律风险防范在各业务部门工作中的具体实施。

     

    黄光裕入狱后,委派法律顾问邹晓春律师进入国美董事会,希望用其法律上的知识和经验加强公司的管理。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民营企业家应当通过众多富豪落马入狱的案例和教训,认真反思,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这样才可能将企业打造成真正的百年老店,也才可能走出中国,走向世界,从国内知名企业发展到国际知名企业。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黄光裕,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查明以下事实:

     

    一、非法经营的事实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恒益祥公司转入盛丰源公司和深圳市迈健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健凯公司)等单位账户,经由郑晓微(已判刑)等人控制的“地下钱庄”,私自兑购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事实

     

    (一)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

    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使用以上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股票代码000931)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

    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以上6人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二)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

    在该信息公告前,被告人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由黄光裕控制,同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

    杜鹃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按照黄光裕的指令,指使杜薇、杜非、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上述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另案处理)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

    上述股票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三)2007年7、8月,被告人许钟民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相怀珠及其妻子李善娟(均另案处理)等人。

    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使用其个人股票账户分7笔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81万余元。

     

    三、单位行贿的事实

     

    (一)2006年至2008年问,被告人黄光裕作为被告单位鹏房公司及国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得知公安部经侦局北京总队正在查办鹏房公司涉嫌犯罪案件及北京市局经侦处对国美公司涉税举报线索调查后,经与被告人许钟民预谋,

    直接或指使许钟民向时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总队总队长的相怀珠提出,在侦办鹏房公司、国美公司上述案件中给予关照的请托。期间,黄光裕单独或指使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万余元。

     

    (二)2006年至2008年间,国税总局稽查局在全国范围对被告单位国美公司进行税务大检查。被告人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与被告人许钟民预谋,直接或通过北京市局经侦处民警靳红利(另案处理)联系介绍,

    多次分别宴请负责全国税务检查领导工作的国税总局稽查局孙海渟及具体承办税务检查的北京国税稽查局工作人员梁丛林、凌伟(均另案处理),黄光裕、许钟民及靳红利均向孙海渟等三人提出关照国美公司的请托。黄光裕先后单独或指使许钟民给予靳红利共计人民币15O万元,给予孙海渟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给予梁丛林、凌伟人民币各5O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黄光裕、许钟民、杜鹃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且内幕交易成交额及其所控制的股票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告目的账面收益额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黄光裕、杜鹃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黄光裕作为被告单位国美公司、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许钟民共谋,为二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许钟民向国家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提出请托,并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二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黄光裕、许钟民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黄光裕、许钟民构成单位行贿的共同犯罪。对上述二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所犯各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对被告人黄光裕、许钟民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对黄光裕的判决。

     

    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法律解读: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案例

    1、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2、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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