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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个人借贷及利息民法典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12 10:47 作者:admin 点击: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民间个人借贷及利息民法典的规定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本文主要就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阐述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的合同,以贷款人实际支付借款为生效要件,即便是双方已经写了欠条和借款合同,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借款义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也是不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在自然人相互借贷的场合,一般原则是不支付利息,除非双方在借贷行为发生时明确约定了利息,且利息的约定不能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即最高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根据最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梳理,民间借贷的利息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不支持利息。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利息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借款时约定借期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限额规定:1.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四、逾期还款的利率计算

    1、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借款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附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官方网址:/jrtz/jdjf/1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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