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06 13:27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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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应当按照初审 - 验收 - 审查 - 登记(认证)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接受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共同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向婚姻登记处申请;
(3)男性为22岁,女性为20岁;
(4)双方均未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三代之间没有直接的亲属和血缘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各方提交3张第2英寸和第2英寸短寿命骨头的照片
(8)各方持有本规则第23至28条规定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永久居留小册子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籍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相同;如果不一致,有关各方应先到相关部门进行更正.
如果居民身份证或永久居民手册丢失,有关方应首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重新签发证明.
第二十四条提交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往返内地的港澳居民或港澳同胞回国许可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未经公证人在香港公证的人没有配偶,与对方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三代内也没有血缘关系.
第二十五条澳门居民提交婚姻登记:
(1)往返内地的港澳居民或港澳同胞回国许可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未经公证人在澳门公证的人没有配偶,与对方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三代内也没有血缘关系.
第二十六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往返大陆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台湾公证人的公证没有配偶,也没有声明对方三代内与血亲没有直接血缘关系.
第二十七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和华侨应当提交:
(1)我的有效护照;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国使馆(领事馆)认证的公证人或居住国主管当局签发的证明,没有配偶和与对方亲属的亲属关系证书三代以内,或中国人民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没有配偶,也没有三代内与对方亲属关系的证据.
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签发的有关证件,应当由与中国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或者中国驻第三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认可中国大使馆.第二十八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提交:
(1)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公证处或东道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经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的证明;或中国的东道国我没有(领)大厅发出的配偶证明.
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签发的有关证件,应当由与中国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或者中国驻第三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认可中国大使馆.
第二十九条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婚姻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查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辅助材料;
(2)询问各方是否愿意结婚;
(3)自愿结婚的各方将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者"栏的签名必须由宣誓人在誓言出现时完成;
如果当事人不写,该人应当发号施令,婚姻登记员将代表他填写.婚姻登记员代表当事人完成当事人之后,应当将其宣读.该方认为内容正确并按"声明"列中的指纹. "申报人"栏目不得为空白,也不得由他人填写,并以指纹代替;
(4)当事人宣读他/她的声明,婚姻登记处作为宣誓人,并签署宣誓就职证.
第三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并符合婚姻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2)和结婚证.
填写第31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完成应由计算机按照下列规定完成(如果计算机未登记结婚,则应填写黑色墨水笔):
1."申请人姓名":如果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则应填写中文;如果当事人是外国人,请填写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并在身份证上填写出生日期为"××××年××月××日".
3."身份证号码":如果当事人是内地居民,请填写居民的身份证号码;当事人是港澳台居民,填写港澳台地址,加上"(香港)号码后","(澳门)"或"(台湾)";当事人是外国人或者华侨,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码;如果当事人是外国人,请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码.
如果ID号前面有字符,则应将它们一起填写.
4."国籍":如果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华侨,填写"中国";如果当事人是外国人,请填写护照的国籍;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人".5."提供文件":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和证件应逐一填写,不得遗漏.
6."审查意见":填写"根据婚姻条件,并允许注册"
7."婚姻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年×月××天".完成日期应与结婚证书上的登记日期相同.
8."结婚证书字体大小"填写为"AB XXYYZZZZZ"(AB是省,县级或市,区级行政区域,XX是处理结婚登记的县(区)乡镇(镇)登记处的序号,YY是年份后的两位数,ZZZZZ是当年婚姻登记的序号.
9."结婚证书印刷号码"填写发给该方的结婚证书上印刷的号码.
10."组织者姓名":填写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2)"注册服务机构的签名":由经批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签字,不得以个人印章或计算机印刷.
(3)将当事人提交的照片粘贴在"照片"上,并在封条上盖章.
第32条填写结婚证书:
(1)结婚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国籍和登记日期应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的相应项目相同.
(2)"婚姻登记员":批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员应使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进行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电脑打印.
(3)将双方照片粘贴在"照片"栏中.
(4)在照片和结婚证上加盖结婚登记工作.
(5)"登记机关":为婚姻登记工作的特殊印章(红色印章).
第三十三条结婚证书办理完毕后,婚姻登记员应当认真检查.如果打印或书写错误或文件被污染或损坏,文件应报废并重新填写.
第三十四条结婚证书的签发,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办理:
(1)核实姓名,出生日期以及与双方结婚的意愿;
(二)收到结婚证后,告知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人自己在附件2中的"接收证明或指纹的人签名"栏中签字;如果当事人不写名字,则按指纹;
"接收证书或按指纹的人签名"栏目不得为空白,不得由他人填写并用指纹代替.
(四)向结婚登记双方出具结婚证,并向双方公告取得结婚证,确定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第三十五条完成婚姻登记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3),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第三十六条申请再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婚姻登记员每次完成婚姻登记,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和保存应当存档的资料,不得丢失或者损坏原始资料.
第三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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