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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点张家港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9-10-06 11:04 作者:admin 点击:

    盘点张家港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是劳动合同解除?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规有那些?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定情形有什么不同;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程序不同点是什么?劳动者、用人单位的主观方面不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也不同,下面,为大家盘点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盘点张家港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是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
    3、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二、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下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定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法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须两个条件:1、具有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2、劳动者、用人单位单方或双方决定解除,即需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或双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意定解除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对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解除生效。
     
      劳动合同终止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从法定终止情形看,劳动合同终止不需用人单位、劳动者单方或双方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只要出现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就依法自行终止。
     
      2、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程序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需根据解除不同情形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劳动者单方辞职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通知劳动者,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尽管该通知义务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使书面的,但劳动者在其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形下,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等进一步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对此有相应补充规定,比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3、劳动者、用人单位的主观方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不仅需具备法定事由,而且需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单方或双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两者缺一不可。
     
      而劳动合同终止则只要出现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则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不需要一方或双方作出意思表示。
     
      4、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
     
      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并不是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所有情形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分段计算,即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劳动合同法》计算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则需根据当时法律确定。
     
      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约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金等。
     
    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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