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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工伤案例:公司员工伤残9级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9-08-29 11:59 作者:admin 点击:

    劳动工伤案例:公司员工伤残9级如何赔偿
     
    张家港专业律师网导读: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难免受伤,那么遇到员工受伤,员工该如何维权?公司又该如何有效解决问题,下面请看案例:盘古开天光纤有限公司与刘飞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就案件适用法律,案例中的2个根据问题:1、公司为员工缴纳了含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公司是否还应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劳动关系如何解除?
     
    劳动工伤案例:公司员工伤残9级如何赔偿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案情简介:
     
    刘飞飞自2004年4月起在盘古开天光纤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11月13日,刘飞飞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干中下段粉碎性骨折。2011年1月18日,当地市社保局根据情况认定刘飞飞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于2012年3月3日,苏州市伤残鉴定结论认定,核准刘飞飞伤残等级符合玖级。
     
     
    盘古开天光纤有限公司与刘飞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
    终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盘古开天光纤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飞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补偿金20160元,共计4516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盘古公司负担。
     
     
    上诉人盘古开天光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飞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4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盘古公司上诉请求:
    1. 改判支持盘古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要求,判令盘古公司不给付刘飞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补偿金20160元,共计45160元。
    2. 刘飞飞负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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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与理由:
     
    1. 双方签订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真实反映了双方均一次性了结工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自2012年收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起,刘飞飞至2016年4月18日前均未向盘古公司提出要求,由此反映双方已经就了结工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盘古公司无需再向刘飞飞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一审法院适用相关依据不当,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依法应予纠正,并支持盘古公司请求。
    3. 一审判决超越诉讼裁决范围。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等,一审未有定论。一审被告未提反诉。
    4.本案诉讼费,应由刘飞飞负担。
     
    刘飞飞辩称,请求驳回盘古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盘古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驳回吴江劳人仲案第1066号仲裁裁决书中第一项的“再给付2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飞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刘飞飞系盘古公司员工,盘古公司为刘飞飞缴纳了含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2010年11月13日,刘飞飞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干中下段粉碎性骨折。2011年1月18日,原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江工伤认字〔2011〕第0006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飞飞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2年3月3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2)工(江)第00192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核准刘飞飞伤残等级符合玖级。
    2012年3月社保机构向刘飞飞审核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3553.50元。2016年,刘飞飞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盘古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824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656元,一次性补偿金36849.6元,一次性赔偿金30708元。2016年8月2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10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盘古公司支付刘飞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经济补偿金20160元,驳回了刘飞飞的其他仲裁请求。
     
    另查明:2016年4月18日,盘古公司与刘飞飞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刘飞飞自愿自2016年1月与盘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盘古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刘飞飞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刘飞飞工作年限自2004年4月起至2015年12月至,为12年,补偿金为20160元,现该补偿金尚未实际支付。
     
    再查明:双方一致确认,刘飞飞与盘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平均工资为2913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飞飞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玖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刘飞飞在与盘古公司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其对仲裁裁决书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至于盘古公司是否起诉,并未限制刘飞飞的诉讼权利,故刘飞飞认为因盘古公司方起诉,致使刘飞飞没有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刘飞飞自愿与盘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关于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规定。即便是如刘飞飞所述,是由盘古公司将刘飞飞列入裁员名单,提出与刘飞飞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盘古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与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金差距并非较大,故刘飞飞主张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显失公平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确认双方自愿于2016年1月起解除劳动关系。至于盘古公司在协议书中自愿向刘飞飞支付所谓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从盘古公司诉讼主张看,盘古公司仍认可该行为,故一审法院亦予以确认。盘古公司在刘飞飞发生工伤时已经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现刘飞飞提出解除与盘古公司的劳动关系,盘古公司应当依法向刘飞飞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同时应当配合刘飞飞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盘古开天光纤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飞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补偿金20160元,共计4516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盘古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刘飞飞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构成玖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盘古公司与刘飞飞签订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双方自愿于2016年1月起解除劳动关系,故盘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刘飞飞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现盘古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明确双方均一次性了结工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经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系“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未就工伤事宜进行约定,且该补偿金盘古公司尚未实际支付,因此盘古公司据此不予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盘古公司支付刘飞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但一审判决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存在笔误,错引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此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补偿金20160元,盘古公司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未就仲裁裁决的补偿金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系盘古公司对支付补偿金的认可并予照准,并无不当。
     
    综上,盘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盘古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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