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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办案技巧 善于挖掘隐形证据

    发布日期:2021-05-28 09:18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导读:将公司法和会计法完美结合,在众多诉讼案件中,证据往往隐藏在纷繁复杂,错综交织的关联性证据中,攻其一点,寻求突破(联系热线:159五零九五7995)。

    这就需要的关联性证据中寻找突破。进而挖掘出隐藏在细节中的隐性证据。

    这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联想延展,融会贯通的思维技巧,透过表层现象看实质的能力。
    攻其一点,寻求突破。

    律师办案技巧 善于挖掘隐形证据    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基本案情:张家港律师

        28岁的小王应聘为一家民营贸易公司,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开具支票,并负责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然而,在2016年小王遇到了人生第一道“坎”。

    当年,小王遭到公司的起诉,公司诉称:2014年3月,小王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开具一张银行转账支票,金额为135万元,并私自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上述钱款借走,当天小王将该款汇入案外人张芳(化名)账户。

    公司现要求被告小王归还上述钱款。


    面对公司指控,小王需要解决三大问题?

    对于此项指控,

    1、135万元需要小王归还吗?

    2、135万元已构成数额较大,小王会不会被判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3、如果小王是被冤枉的,该如何维权?


    面对公司指控,小王面临的焦点难题?


    然而,关键是小王手里压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公司的指使?

    相反,有力证据却在公司手里,小王该如何为自己辩驳?

    135万元是公司指使还是小王擅自所为?

    是履行职务行为还是私自借款行为?

    面对当事人没有证据,作为律师又该如何破解这一焦点难题?

     
    请看!第四讲

     
    【案情简介】

     
      顺达(化名)公司是一家从事贸易的民营企业,2016年5月甲3司向法院起诉称:小王是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开具支票,并负责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2014年3月,小王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开具一张银行转账支票,金额为135万元,并私自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上述钱款借走,当天小王将该款汇入案外人张芳(化名)账户。现要求被告小王归还上述钱款。

     

    核心证据

    是由原告顺达公司提供的支票存根,上面记载借款金额135万元;在“借款人”栏有小王本人的签字。

     

      庭审中,被告小王称涉案支票是其开出的,支票上记载的金额也进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转入案外人张芳账户。但小王称开具涉案支票是经过公司财务主管刘洋(化名)同意的。但小王不能提供刘洋指示其开具涉案支票的证据。

     

    大家知道,在司法审判中,证据就是“诉讼之王” 谁能拿出有利证据,谁就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谁就有胜诉的可能。在众多诉讼案件中,证据往往隐藏在纷繁复杂,错综交织的关联性证据中,只有攻其一点,寻求突破。 这就需要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联想延展,融会贯通的思维技巧,透过表层现象看实质的能力。进而挖掘出隐藏在细节中的隐性证据。

     

    核心提示:

    证据

    是司法人员认识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不可或缺的媒介或桥梁,若离开了证据,司法人员便根本无法认知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

     

    证据的意义:

    是指证据在进行诉讼活动、完成诉讼任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证据是诉讼的前提和基础。离开证据,不仅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而且案件事实将无法认定,进而诉讼任务也将无法完成。

     

    135万元,对于一般家庭来说都是一笔巨款,更何况是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小王,更是一笔天文数字,小王除了焦急,就是焦虑,焦头烂额的小王万般无奈之下最终找到律师帮忙。

     

    那么律师如何破解这一焦点难题?

     

    本案焦点及判决要点

    经过对案件的研究及梳理,此案的焦点及判决要点是:

     

      小王开具涉案支票的行为是否经过公司负责人的授权?这一问题成为本案的焦点。

    法律后果:

    一、如果原告顺达公司所陈述的事实属实,即小王私自开具涉案支票,并将涉案资金转让案外人账户,那就不单单是资金归还的问题,其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比如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二、如果小王是经过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洋授权后开具涉案支票,则小王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至于涉案钱款的用途及是否能够追回,从法律上讲与小王无关。

    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律师如何为小王争取?

     

       从双方证据上看,原告顺达公司处于有利地位,涉案支票存根上有“借款人小王”字样,被告小王也承认其将涉案款先划入自己的账户,再转入案外人张芳的账户。被告小王称上述资金划转是经过公司财务主管刘洋同意的,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

     

     

    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且看律师如何支招:

     

    在具体案件的认证活动中,因为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等方面的内容往往是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据此,律师着力挖掘此案的关联性证据,即隐藏起来的“隐性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隐形证据”?

    隐形证据蕴含隐蔽性信息,即案件的隐蔽性细节;

     

    所以我们就从隐蔽性细节着手挖掘。因为,法律规定。

     

    法条连接:

    《公司法》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并且根据《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保留相关财务的原始凭证及账册。若没有规范的财务账册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顺达公司作为一家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制作、记载、保留上述记账凭证和银行账簿等财务资料。

    寻找问题核心:

    根据相关会计法规定,既然原告顺达公司手里有涉案支票存根,那么其手中就应该有相应的“记账凭证”,因为被告小王不可能开出支票后,不作记账凭证,只把支票存根交给财务负责人刘洋,也不可能将支票存根私自扣下,否则会立刻暴露其侵占资金的行为,在“记账凭证”上面必然记载了涉案资金的用途,公司会计根据前面的“记账凭证”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在该账“摘要”栏记载涉案资金的用途,“两章一票”不可能由被告一人保管和使用。

     

    一般在现实公司经营中,特别是民营企业,公司负责人要求出纳开具支票时一般不会向出纳提供任何手续,出纳人员也不会向负责人索要手续。通常的作法是,在出纳开出支票后,由出纳制作“记账凭证”,并将支票存根粘贴在“记账凭证”的后面,负责人在该“记账凭证”上签字以示授权和同意,开具支票所加盖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及支票(两章一票)分别由两人负责保管。

     

    同时法律还规定,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证明妨害”内容: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

     

    基于以上两点以及法律法规,这就要求:

    一、顺达公司必须制作、记载、保留上述记账凭证和银行账簿等财务资料。这是公司法定的责任,就是说,顺达公司你应该也必须有这些、“记账凭证”和银行账簿等财务资料。

    二、顺达公司还应该负有提交上述证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帐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于是在庭审前,笔者建议被告赵新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要求原告甲公司提供上述记账凭证、银行账簿。

    据此。

    应诉对策:

    律师为小王制定了应诉的“对策”,律师提议被告小王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要求原告顺达公司提供上述记账凭证、银行账簿。

    此举,在律师的帮助下,小王把举证责任“完美地”推给对方,从而摆脱自己证据不足的困境。

     

    这一招成为小王在诉讼中胜诉的关键!

     

    【审判结果】:法院经过一、二审诉讼。都因为原告顺达公司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和考虑,自始至终都未能提供上述资料,导致其承担了不利诉讼结果:一审原告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告甲公司不提供上述记账凭证、银行账簿,应承担“持有证据而不提供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定小王胜诉,顺达公司最终败诉。

     

    面对胜诉,小王不仅感谢法律的公正,感谢律师的帮忙,也感谢顺达公司让自己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二审法院的判决逻辑:

    原告持有支票存根,理应原告也持有记账凭证和银行日记账,记账凭证和银行日记账上记载了涉案资金的用途。原告不提供该书证,就以被告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所以原告败诉。

     
    【此案揭示出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公司图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与开具支票必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规模不大的企业,为节省成本只雇佣一名财务人员,记账、出纳全部交给一个人办理;也有的家族式企业,出于对亲属的信任,也交由一个人负责记账、出纳全部工作。这实际上使企业的资金处于巨大风险之中,相当于一家主人把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全部交给了保姆,保姆想什么时候取钱、取多少钱完全由保姆一人做主,一旦这个保姆的诚信出现问题,他就可以把主人放在保险柜的贵重物品变成自己的囊中物。

     

    二、证据是诉讼之王,当己方证据缺乏时,要善于发掘潜在的“隐形证据”。

     

      如果己方缺少必要的证据,那么就要深入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找到让对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把举证责任推给对方,从而摆脱自己证据不足的困境。关键是如何发现这些“隐形证据”。

     

      本案中,被告小王缺少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能提供原告顺达公司指示其开具涉案支票的任何证据,于是就寻找“隐形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证明妨害”内容: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据此被告把举证责任推给了原告。原告顺达公司拒不提供上述书证,导致其败诉。

     

    上述规定无论对原告还是对被告,如果运用恰当都将对案件的诉讼结果产生重大作用。

     

    三、挖掘“隐形证据”必须从案件展示的关联性入手,

    司法实践中,证据就是为了证明某方当事人的认知或主张是否属实。案件事实不可逆,也不可再现,对案件事实是否发生过,是怎样发生的这一系列问题都只能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来实现。

     

    挖掘“隐形证据”必须从案件展示的关联性入手,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实质联系,从而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证据最为本质的属性就是关联性。因为,正是关联性创造了证据,是关联性使得某些材料成为证据而某些材料没有成为证据,是关联性使得某些材料进入了当事人的视野从而为其主张服务。

     

    按照举证规则,举证人列举的证据显然是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正确性。法律事实就是要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是不是属实。法律事实:就是通过诉讼程序最后被认定的事实,证据证明的对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关于待证事实的主张而非事实本身。法律真实对应着“定案根据”。


    四、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标准是指讼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应该在取证的主体、程序、手段,以及证据

    的形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规定,否则就一般不能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

    官方网址:/ywly/qyflgw/1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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