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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如何界定 张家港刑事案件专业律师

    发布日期:2021-06-13 13:23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刑事案件专业律师曹辉团队:由于挪用公款罪是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的犯罪之一,因此我国法律设立了严厉的刑罚。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来判断,那么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是如何界定挪用公款呢?下面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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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界定挪用公款

    一、如何界定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作为结果犯,同样存在未遂问题。

      根据本法第2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如何区分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张家港刑事案件专业律师曹辉团队:挪用公款后归还还算犯罪吗?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主动归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那么,挪用公款后归还还算犯罪吗?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主动归还?

    网友咨询:在一个公司财务上班,前段时间家里有急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公款,事后我资金周转过来后,又把钱会还给公司账户,请问挪用公款后归还,算犯罪吗?

    张家港刑事案件专业律师曹辉团队: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的,不是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形,而是属于自首的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挪用公款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张家港刑事案件专业律师曹辉团队: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官方网址:/shoufeibiaozhun/1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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