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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发布日期:2019-06-18 08:34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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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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