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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受贿罪中的共同受贿行为 张家港市受贿罪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20-08-28 13:56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市受贿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受贿罪中共同受贿的认定,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犯罪形式,刑法对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请看详情:
     
    如何认定受贿罪中的共同受贿行为 张家港市受贿罪辩护律师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受贿罪的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对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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