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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资金罪中“资金”的两个司法解释 张家港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20-08-28 13:32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今天分享常见职务犯罪系列解读:挪用资金罪中追诉、量刑及与相关罪名的界限。一、关于挪用资金罪追诉与量刑的规定;二、挪用资金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三、关于挪用资金罪中“资金”的两个注意事项;四、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使用改制公司、企业的资金担保个人贷款,用于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行为的处理,下面请看,关于挪用资金罪中“资金”的两个注意事项

    挪用资金罪中“资金”的两个司法解释 张家港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关于挪用资金罪中“资金”的两个注意事项
     
      (一)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法研〔2004〕102号),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种。因此,对于挪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19号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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