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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个界限区分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张家港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20-08-28 13:26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5个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2.侵犯的客体不同。3.侵犯的对象不同。4.客观表现不同。5.主观方面不同。请看详情:
     
    5个界限区分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张家港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5个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
     
      3.侵犯的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4.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5.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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