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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 张家港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20-08-28 08:15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请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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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重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以上所说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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