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如何规避一系列可能涉嫌的罪名 张家港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21-06-10 09:4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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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知名刑事律师曹辉团队:请看以案释法,国企高管如何规避一系列国企高管可能涉嫌的罪名?企业家十大刑事法律风险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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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拥有股权的一方不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从事经营管理的一方,垄断信息与决策,但却“替他人做嫁衣”。这种现代公司基因里自带的“矛盾体质”,让人性之恶蠢蠢欲动。
法律有鉴于此,为保护国家、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特殊主体设定了忠实、诚信、勤勉的义务,并在此义务下设定了一系列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现实生活中,董事、高管侵占、挪用企业资产,利用职权便利暗立门户同业经营、关联交易,多处任职泄露商业秘密、篡夺公司机会,更有甚者为己私利,直接利益输送,将埋下大量刑事法律风险的伏笔。
贪污、受贿、侵占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很少有企业不了解不重视,但对一些不太常见的,特殊主体基于特定义务所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却可能有所疏忽,值得警醒。
国企高管
前中海油轮公司总经理牟士家,被控利用职务便利,分别在中海游轮公司经营广州石化和广西石化油品运输业务期间,授意时任中海油轮公司航运部副主任、副总经理刘后平,将本单位盈利运输业务交由其子牟某经营。
牟某采用与原承运人“合伙”抬高运价,以及隐形参股设立关联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承揽运输业务等方式,直接导致中海油轮公司多支出代理费用,牟某因此累计非法获利150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牟士家被公诉机关指控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获有期徒刑六年。
航运业涉及链条多、专业性强,监管相对乏力,是一个寻租空间较大的高利润行业。利益诱惑之下,掌握权力的国企高管,背离了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利用特殊身份的影响力,通过让亲友与第三方合作代理、或隐形参股另设关联公司的形式,非法获利,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损失。
从表面上看,牟士家避开了国家工作人员最易触碰的“涉贪涉腐”雷区,试图从形式上隐匿亲友直接涉足本企业盈利业务的事实。
但刑法鉴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对国企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企业的经营机会转移给自己的亲友牟利;
任何情况下,都要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最高经营决策原则,否则,就会受到刑法条文的特别规制。
作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国企高管,在国家赋予权力的同时,也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出发点,善意行使职权,是国企高管的重要行为准则,任何时候不能将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企业之上。
张家港知名刑事律师曹辉团队:把握好这条合规红线,就可以避免一系列国企高管可能涉嫌的罪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官方网址:/xsbh/zwfz/1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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