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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0-08-28 11:52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市受贿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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