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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种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张家港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20-08-28 08:37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3个主体包括那些人?请看详情

    三种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张家港职务犯罪辩护律师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一般认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指特定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以后,该工作人员凭借其在职时的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要规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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