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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死刑 二审判7年 反差为什么如此大?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案例说

    发布日期:2019-09-19 11:07 作者:张家港专业律师网 点击:

    一审判死刑 二审判7年 反差为什么如此大?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案例说法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本案的焦点是:酒后冲关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到底是放任的主观罪过还是过失的主观罪过,该判死刑,还是有期徒刑,结论,主观罪过是不可推定的,下面请看详情:

    (以下是由张家港金牌刑事辩护律师、刑民交叉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大案、要案刑事辩护、专业擅长,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商事犯罪预防、金融类犯罪、公司类犯罪、税务类犯罪、等经济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等法律服务。)
     
    一审判死刑 二审判7年 反差为什么如此大?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案例说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案情:
     
    1994年7月19日晚,陈某某与他人喝了数罐“蓝带”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车速驾驶一辆无牌证的铃木250c摩托车回家,途径泉州市顺济桥收费站。该收费站设各宽6.8米的东、西两条车道,在两条车道的中间和两个外侧,顺车道设南北长32米的三条检查区,每条检查区的两端设有检票亭。当晚,有数名武警战士和收费站工作人员在此检查走私车辆。
     
    陈某某由北向南驶近收费站时,发现有人查车,因害怕所骑的无牌证摩托车被查扣,就准备从当时无人无车的东边车道上逆行冲过去。当摩托车行驶到距离收费站北端还有45米时,工作人员发现陈要冲关,便高声呼喊并示意其停车。陈没有停车,仍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速度从东边车道逆行冲过北端检票亭。
     
    摩托车行驶到距南端检票亭还有约20米时,站在西边车道外侧南端检票亭附近的武警战士游某某等人听到喊声,从该处向东边车道跑去,准备拦截。游向东跑出大约10余米,即在收费站外约2米处、东边车道的中间与高速驶来的摩托车相撞。
     
    陈某某与摩托车一起倒地滑出30多米,陈当即昏迷。游某某被摩托车撞击后又被向南拖了10余米,撞在路边的防护栏上后又弹回路中。游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凌晨3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游某某系被钝物碰撞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颅底骨折出血,左腿大股骨、左腔腓骨粉碎性骨折,引起休克死亡。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犯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二审法院改判:
     
    陈某某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对陈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的改判确有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理由是:1、陈某某明知收费站有执勤人员检查,为逃避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强行冲关,将执行检查任务的武警战士撞死。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却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因此定交通肇事罪是错误的。
     
    2、陈某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二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陈某某酒后高速驾车,为逃避检查逆行冲关,以致将突然跑至公路中间拦截违章行车的执勤武警战士撞伤致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二审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裁定:维持二审判决。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后,查明其是否存在主观罪过和存在何种主观罪过,是办案人员的一项任务。
     
    1、众所周知,人的思维是一个过程,它需要时间。交通安全知识告诉我们,机动车驾驶员从发现需要停车的情况起,到做出制动停车的动作,正常人的反应能力参数为1.25秒。即发现前方有目标反应到大脑需0.5秒,从大脑反应到手、脚并采取制动措施需0.75秒。这只是个参数,还要受技术熟练程度、反应能力大小等因素影响。
     
    2、如果喝过酒,反应能力相对迟钝。在高速行驶中的机动车,由于惯性作用、路面的摩擦系数以及刹车片抱紧程度等多方面的原因,并非驾驶员采取了停车措施就能立即停住,总要向前滑行一段距离。
     
    3、总之,从驾驶员发现需要停车的情况起,到机动车完全停住,从刹车反应时间来说,一般约需2秒;从刹车反应距离来说,则由于车型、车速以及路面的情况不同,需要长短不同的一段空间。这个时间和空间是客观存在,不受驾驶员的主观意志支配的。
     
    4、在这一案件中,陈某某准备闯关时,被害人游某某在西边车道的外侧,东边车道上无人无车。工作人员喊陈停车时,陈的摩托车距离该站北口有45米,收费站全长32米,出事地点在该站南口外2米。三段距离相加,共计79米。陈的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每秒钟行驶22米。
     
    5、这就是说,从工作人员喊停车到摩托车抵达出事地点,只需3.5秒。游某某听到喊声后向10余米外的出事地点跑去,跑完这段距离一般约需2秒。收费站内地形狭长,里边还有检票亭遮挡,陈某某此时正高速驾车,注意力集中在正前方,看不到也无暇顾及两侧发生的情况,因此他无法提前发现游某某正向其前方路面跑来。
     
    6、如果以工作人员喊停车为游某某开始跑步的时间起点,那么当游跑到出事地点时,给陈某某留下的刹车反应时间仅为1.5秒,不足一般所需的2秒。在此情况下,即使陈某某立即采取制动措施,相撞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再加上陈某某当晚喝了酒,反应能力减弱,反应时间相对要延长,或者游某某并不是一听到喊声就向出事地点跑去等因素,则留给陈某某的制动时间就会更短,相撞更不可避免。
     
    6、对此案进行这样的分析后会发现:陈某某酒后驾车闯关,竟然将执勤的武警战士撞死,这一危害后果虽然十分可恨,但是我们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事先明知会发生撞死武警战士的结果,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以致这种结果发生。
     
    7、还有,如果陈某某事先明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即使他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抱着既不追求、也不积极避免的放任心理态度,他也肯定不希望自己在这种结果发生时受害,总要想出一个避免自己受害的办法,不可能出现撞倒他人后自己也倒地昏迷的结果。这从另一方面反证了放任的主观罪过不能成立。
     
    8、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当时无人无车的逆行车道上冲关,陈某某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但是对发生将游某某撞死的后果,陈某某的主观上不存在放任的故意。在当时的情况下,车速和距离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不由人的主观意志控制。
     
    9、那么这个结果对陈某某来说,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呢?也不是。因为在闯关前,常识使陈某某能够预见会出现有人拦截的情况,只是由于他认为有当时东边车道上无人无车、自己车速很快这两个条件,所以轻信可以避免被人拦截。这种轻信的心理状态,正是过失的主观罪过。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因此,二审以交通肇事定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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