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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案攻坚 张家港擅长刑事案件的律师

    发布日期:2021-06-10 09:10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擅长刑事案件的律师曹辉团队:大案攻坚,刑事律师会见被告人,取保候审,收集案件证据材料、整理依据,在庭审中做无罪辩护,力争最佳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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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大刑事案件方面采取得当措施化解法律问题,其中主要包括:

    (1) 专家论证

      张家港刑事案件律师曹辉团队:以专家的论证来辅助案件裁决的过程叫作专家论证,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或者死刑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法律适用或复杂事实的认定上,控辩双方难以达成共识,法院也难以对事实作出认定或者对法律适用作出准确的判断的,可以通过组织行业的专家,针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事实或针对某一事实的法律适用进行论证,得出普遍认为比较合理的结论,以供法官在裁决时参考。

    (2) 法律意见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在刑事案件中,对某一类特定刑事法律问题进行的全面法律阐述,也是在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张家港刑事案件律师曹辉团队:法律意见书是以书面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着重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


    职务犯罪 律师有效辩护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乃至一审、二审,而不局限于“毕其功于一役”。

    张家港擅长刑事案件的律师曹辉团队:律师辩护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的五大要点

    打通案件管理与大数据

    从检索时代到智能时代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通知》要求“严格依法办案”,既要求办案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扫黑除恶案件,避免扩大打击范围;又要求律师在为扫黑除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时,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履行诉讼职责,行使诉讼权利。

    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相对于一般犯罪案件更为复杂、疑难,本次大数据报告,通过对全国2018年一年已结案的340份裁决书的分析,梳理归纳部分审判规律,并提供律师辩护的五大要点以供借鉴。

    检索步骤

    检索时间:2018年12月1日

    数据来源:数据库

    裁判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

    案例地域:全国

    检索关键词:“法院认为”部分,包含“黑社会”或“恶势力”或“黑恶”

    样本数量:340份裁决书

    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概况

    一、历年案件数量统计


    时间分布

    从全国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的数量来看,2014年至2017年年均230个案件,截止2019年3月26日,2018年案件数量多达1004个。

    从数据反映的现实状况看,我国的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的数量在2018年达到突破性的增长。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要积极准备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二、案件的地域分布

    地域分布

    从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基本遍布全国,但是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模块,即主要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或者人口众多的地区,案件多发的省份主要为:广东、湖南、河南、河北。

    结合上一条反映的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的历年数量统计,可知当前我国确实面临涉黑涉恶案件日益多发的严峻局面,由此可以证明国家决议“扫黑除恶”的必要性。

    三、案件的主要类型

    在统计的340个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中,主要分三种类型,一是恶势力犯罪,共168个,占比49%;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共93个,占比27%;三是带有“黑恶”或“黑社会”或“恶势力”字眼的其他类刑事犯罪,共79个,占比24%。

    其中涉黑涉恶类犯罪的被告人多达1116人,由此可以看出恶势力犯罪相较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更多发一些,也有一些其他类型的犯罪,未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量看,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的340个案件中被告人数量1116人,几乎是案件的3.5倍,可见涉黑涉恶类刑事犯罪牵涉的犯罪主体数量庞大。

    案件类型

    占比24%的其他类刑事犯罪主要分为六个种类,按类型占比来排序,一是法院认定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认定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二是被告人有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前科;三是有的被告人谎称黑恶势力实施犯罪;四是在当前“扫黑除恶”的形式下,有的法院在裁决书中援引了关于与“黑恶”相关的法律规范;五是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属于恶势力犯罪;六是被害人认为是属于黑恶势力犯罪,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在统计的占比5%的法院认定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认定不属于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中,法院认为不构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违法行为不具有经常性,且事出有因;二是并非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没有非法控制性或者没有造成恶劣影响。

    四、案件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根据统计显示,涉黑涉恶刑事犯罪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有260个,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74个,其中一审案件4个,二审案件70个,案件的上诉率为21%。由此可以看出,该类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二审上诉率较低。

    五、主要的违法行为及罪名

    违法行为

    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的主要违法行为依次为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垄断区域内经济资源、插手经济纠纷、抢劫、收保护费、放高利贷、赌博、盗窃、非法采矿、违法扣车、贩卖毒品。


    主要罪名

    与主要的违法行为相照应,2018年涉黑涉恶刑事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依次为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

    六、有利于被告人的主要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

    从裁决书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来看,主要包括被告人是从犯的情况、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认罪悔罪、自首、坦白及犯罪未遂等情节。

    七、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的缓刑情况

    在统计的340个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的1116个被告人中,有94人被判缓刑,缓刑率为8%,且这94人全部为恶势力犯罪,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均未被判缓刑,说明了涉黑涉恶刑事犯罪被告人的缓刑情况较少,且黑社会性质组织类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

    八、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的刑期分布

    刑期分布

    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的刑期来看,刑期在1年以下的,占比10%;1年-5年的(包含1年),占比55%;10年以上的(包含10年),占比8%。大部分被告人的刑期集中在1年-5年这一刑期阶段。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

    恶势力犯罪的相关要素分析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相关要素分析

    1.“法院认为”部分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法院认为”中的认定

    根据统计的93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法院认为”部分对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通说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满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性特征这四个条件。

    具体为: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但是在统计的裁决书中也有50%的法院在“法院认为”部分认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只阐述了四个特征中的三个。

    有的法院是单独审理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因已有生效裁决已经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在“法院认为”部分没有再对被告人参加的组织的黑社会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

    2.组织、领导者的刑期与财产类附加刑
    刑期分布

    组织、领导者的刑期主要集中在7年-8年(包含7年),占比62%;10年以上(包含10年),占比20%。且此类被告人的财产类附加刑均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积极参加者的刑期与财产类附加刑

    财产类附加刑

    积极参加者的刑期主要集中在3年-6年之间,占比93%;财产类附加刑主要为罚金,集中在10万元以下。

    4.一般参加者的刑期与财产类附加刑

     

    财产类附加刑

    一般参加者的刑期主要集中在1年-3年之间,占比84%;财产类附加刑主要为罚金,集中在1-3万元,其中1万元以下占比44%。

    二、恶势力犯罪的相关要素分析

     

    “法院认为”中的认定

    根据统计的168个恶势力犯罪中“法院认为”部分对恶势力犯罪的认定,通说认为“恶势力一般要求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类认定占比50%。

    也有占比26%的法院认为“多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也构成恶势力犯罪。有少数的法院认为“多人一次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一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也构成恶势力犯罪。

    律师辩护的五大要点

    通过大数据分析,根据对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关于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律师辩护可以注意以下五点:

    一、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概况

    从2014年至2018年涉黑涉恶的案件数量来看,2018年呈现突破性增长,较去年增长率为334%,对律师辩护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从涉黑涉恶类案件的特点来看,涉及的被告人人数多、违法犯罪行为多样、审理时间长、刑期重、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大,当前扫黑除恶的形势不容乐观,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很大。

    从法院对涉黑涉恶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特点来看,全国法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认定有部分分歧,辩护律师的工作难度也较大。

    二、程序辩护要点

    1.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侦查机关为了让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特征,往往会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辩护律师可以分别从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入所检查情况、侦查人员出庭供述等方面,穷尽一切法律赋予的手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2.超期羁押问题

    由于涉黑涉恶类刑事犯罪涉及的方面较多,当事人被超期羁押是非常普遍的问题,此时辩护律师完全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3.证人出庭问题

    证人,尤其是能证实犯罪成立的关键证人,其不出庭往往会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被告人往往会被错误定罪。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关键证人的出庭,将需要出庭的证人名单及需证明的事实向法庭阐明。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要点

    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定罪方面进行辩护时,应当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性特征这四个特征入手,来研究案件的犯罪构成,进行有效辩护。

    (一)从组织特征进行辩护

    1.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1)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

    (2)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或标志性时间发生时间;

    (3)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实力、影响或按照组织管理、纪律、规约等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

    2.组织的规模及人数

    组织成员的计算应以参与组织活动的人数为统计标准,且要从组织成员参加活动的目的、动机及活动的性质进行综合判断。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但司法实践中不再单独强调一般在10人以上,在人数上不一刀切。

    3.组织的层级及分工

    (1)组织者和领导者,一般发起、创建、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是组织,一般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是领导;

    (2)积极参加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者;积极参与较严重活动且作用突出者;组织中起重要作用(主管财务、人员管理等);

    (3)一般参加者,一般是自愿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其领导和管理。

    4.组织的纪律规约

    实践证明,如果没有通过一定的组织纪律或活动规约来加强内部管理,黑社会组织很难保持其自身的稳定性。但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成文的纪律规约并不多见,律师辩护可以注意讯问笔录中是否有关于宣誓、处罚及组织成员公认的准则等表述。

    (二)从经济特征进行辩护

    1.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
    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
    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
    2.组织经济实力的数额标准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因此,地域的不同也影响数额标准。

    3.所获经济利益的用途用于违法犯罪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

    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三)从行为特征进行辩护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特征的构成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所实施的犯罪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违法犯罪活动与维护组织利益相关。
    同时也要区别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

    (四)从非法控制性特征进行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控制性特征是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非法控制性特征的辩护:

    1.非法控制的实现途径

    (1)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从以上统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要的违法行为及涉及的主要罪名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多种手段以实现其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目的。

    (2)寻求非法保护

    “保护伞”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必备特征,但是其实现非法控制的途径之一。

    2.“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控制性主要表现为对一定区域内生活的人及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或者是某一行业,有非法的控制和重大影响。

    3.对“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认定

    “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在本质上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和影响。

    “非法控制”是指干预已经达到足以控制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的程度;“重大影响”是指虽然对于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尚未达到任意操控的程度,但已有相当的能力进行干预和施加影响。

    四、恶势力犯罪的辩护要点

    为涉嫌恶势力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定罪方面进行辩护时,应当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非法影响特征这三方面入手,来研究案件的犯罪构成,进行有效辩护。同时应对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相应的区分,要注意恶势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1.从组织特征进行辩护

    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是指有固定的纠集者经常组织他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恶势力犯罪的组织固定人员应不少于3人。

    2.从行为特征进行辩护

    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次数上,仅有一次犯罪行为,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是恶势力。

    3.从非法影响特征进行辩护

    恶势力犯罪的非法影响特征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应以影响的恶劣程度来评价是否存在非法影响特征。

    五、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无罪辩护的成功率较低,罪轻辩护的成功率较高

    参照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的量刑情节,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应多从有利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入手,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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