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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不予国家赔偿的案例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21-02-15 11:44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在必要限度内合理使用武器,对赔偿请求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不予赔偿。
     
    典型案例:不予国家赔偿的案例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 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二、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接到杨某报警称,邓某某将其烧烤摊掀翻,要求出警。
     
    邓某某追砍杨某过程中,民警李某和辅警张某到达现场,看到邓某某持刀向逃跑中摔倒在地的杨某砍去,被杨某躲过,遂喝令邓某某将刀放下,邓某某放弃继续追砍杨某,提刀准备离开案发现场。
     
    民警跟上并继续责令将刀放下,但邓某某拒不服从命令。
     
    辅警张某上前试图夺刀控制邓某某,邓某某拒绝就擒,民警李某鸣枪示警,邓某某不但未停下,反而提刀逼向民警。
     
    民警李某多次警告无效后开枪击伤邓某某。后经司法鉴定,邓某某所持刀具为管制刀具,其伤属十级伤残。
     
    后邓某某以民警违法开枪为由向南川区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因不服南川区公安局及重庆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邓某某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邓某某无故寻衅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民警李某和辅警张某到达现场后,喝令邓某某站住并放下刀具,邓某某仅停止了继续追砍杨某的行为,但没有服从警察命令放刀站住,而是提刀准备离开现场。
     
    民警李某及辅警张某在履行职责决定将邓某某控制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和处理的过程中,邓某某拒不服从命令且在控制无果后,民警李某才鸣枪示警,而鸣枪示警没有达到震慑效果,邓某某反而持刀逼向警察,邓某某持刀拒捕及持刀逼向警察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警察”的情形,警察在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武器。
     
    遂决定维持重庆市公安局不予赔偿的复议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入选案例中唯一一件不予国家赔偿的案件。人民警察负有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职责,作为其权能体现及实施方式之一的武器使用问题极易引发社会关注。
     
    人民警察在与违法犯罪嫌疑人较量博弈的瞬息之间,难以精准确认其武器使用的合法性及适度性,往往不敢使用武器或者使用武器不及时。国家赔偿制度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在平冤理直、扶危济困的同时,又要保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常履职。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国家赔偿案件时,既要注重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对人民警察合法合理使用武器的行为予以支持。
     
    本案是构建执法权与公民权平衡发展和良性互动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国家赔偿平冤理直与维护公权的双重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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