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电话【15950957995

  • 业务领域

    热门关键词

    联系我们

    网站名称:张家港专业律师网

    联系人: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

    联系电话:15950957995

    联系 QQ:277490680

    微信号:15950957995

    官方网址:www.sz16ls.com

    联系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


    亲友被逮捕前的37天就是拯救亲友的黄金时间

    朱红蔚申请广东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张家港刑事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2-13 19:29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曹辉团队: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本案是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案件。
     
    赔偿决定明确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结合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朱红蔚申请广东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张家港刑事律师事务所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基本案情】
     
      朱红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朱红蔚。同年6月1日,朱红蔚被执行逮捕。
     
    2008年9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红蔚无罪。同月19日,朱红蔚被释放。2011年3月15日,朱红蔚以无罪逮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决定认为,朱红蔚于2011年3月15日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朱红蔚被宣告无罪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向朱红蔚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从而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朱红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项决定应予维持。
     
    朱红蔚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对朱红蔚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自2005年朱红蔚被羁押以来其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女儿患病,以及广东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考标准,结合赔偿协商协调情况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为5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后,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的审理,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应当具体考虑的因素,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标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
     
    赔偿义务机关除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还应当结合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第42号指导性案例。

    官方网址:/wzbh/1094.html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相关标签: 张家港律师

    精诚专业,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官方咨询热线:  15950957995

    张家港知名刑事律师

    张家港哪个律师好一点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官方热线:15950957995

    联系qq:277490680

    官方网址:www.sz16ls.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