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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与理解,

    发布日期:2020-08-28 19:57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与理解,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与理解,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中,“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定义与理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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