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电话【15950957995

  • 业务领域

    热门关键词

    联系我们

    网站名称:张家港专业律师网

    联系人: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

    联系电话:15950957995

    联系 QQ:277490680

    微信号:15950957995

    官方网址:www.sz16ls.com

    联系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


    亲友被逮捕前的37天就是拯救亲友的黄金时间

    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张家港行贿罪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20-08-28 16:34 作者:admin 点击:

    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张家港行贿罪辩护律师

    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张家港行贿罪辩护律师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官方网址:/wzbh/1011.html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相关标签: 张家港律师

    精诚专业,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官方咨询热线:  15950957995

    张家港知名刑事律师

    张家港哪个律师好一点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官方热线:15950957995

    联系qq:277490680

    官方网址:www.sz16ls.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