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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与渎职罪数罪并罚问题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08-28 14:08 作者:admin 点击:

    受贿罪中常见的数罪并罚问题有三类,1、受贿罪与渎职罪数罪并罚问题,2、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受贿的数罪并罚问题;3、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前后主体身份发生变化的数罪并罚,下面请看,受贿罪与渎职罪数罪并罚问题。

    受贿罪与渎职罪数罪并罚问题司法解释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1、受贿罪与渎职罪数罪并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2、受贿罪的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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