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电话【15950957995

  • 业务领域

    热门关键词

    联系我们

    网站名称:张家港专业律师网

    联系人: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

    联系电话:15950957995

    联系 QQ:277490680

    微信号:15950957995

    官方网址:www.sz16ls.com

    联系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


    亲友被逮捕前的37天就是拯救亲友的黄金时间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5-29 19:24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怎么确定?请看详情: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怎么确定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
     
    如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那么,虽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等到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才能生效。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其生效却是个法律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关于合同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关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合同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
     
    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两种状态,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条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险合同是否自成立时生效与其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
     
      三、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纠纷代理词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同时,发生争议时,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不利的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将“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作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历史依据即是中外保险纠纷处理实践中通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其法律依据则是《合同法》第41条及新《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一、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生效日?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
     
    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其生效却是个法律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关于合同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关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合同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两种状态,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条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险合同是否自成立时生效与其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综上所述,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生效时间要看其是否负有生效条件,一般意义上,保险合同成立之日就是生效之日,双方就要开始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如果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另外约定生效条件的,那么合同成立也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官方网址:/jkht/912.html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相关标签: 张家港律师

    精诚专业,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官方咨询热线:  15950957995

    张家港知名刑事律师

    张家港哪个律师好一点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官方热线:15950957995

    联系qq:277490680

    官方网址:www.sz16ls.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