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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发布日期:2020-07-13 13:48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如何理解“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核心提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应理解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大于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时,可认定为“过分高于”。 

    如何理解“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以下是由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阅读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高质量和全方位的法律顾问、民商事活动法律服务、大案、要案刑事辩护、金融资本市场、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应如何理解?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违约金虽然为当事人约定事项,但是当违约金过低或过高时,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调整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予以合理调整。   
     
    在调整时,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约定的违约金可以高于造成的损失,但不能“过分高于”,这体现了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  
     
    至于何为“过分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一般性参考标准,即“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此处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应理解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大于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时,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比如损失为100万元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大于130万元,则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当然,此处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只是一般情形下的参考标准,不可机械适用。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核心提示】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应理解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大于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时,可认定为“过分高于”。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以上内容为您解答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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