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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工程款优先权? 免费咨询

    发布日期:2019-06-18 18:49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工程款优先权? 免费咨询
     
    在房地产建筑工程中,工程承包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发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担任建立工程。但是在工程建立完成后,发包人并不能如期付款,那么就可该工程停止折价或拍卖,承包方享有工程款优先权。那么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义呢?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曹辉团队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协助。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工程款优先权? 免费咨询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义?
     
      发包人未依照商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能够催揭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立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立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款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则;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曹辉团队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立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停止工程建立,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立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依照商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能够催揭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立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立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能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则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2004年12月8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葛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回答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立工程,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则,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一切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一切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实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回答如下: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葛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则,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托付购置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局部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立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立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资料款等实践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形成的损失。
     
      4、建立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立工程完工之日或者建立工程合同商定的完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条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曹辉团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讯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
     
      为了标准、及时审理有关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则,分离审讯工作理论,就人民法院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依法提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建立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诉讼恳求停止审理,并作出能否支持其诉讼恳求的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对建立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恳求的,判决主文可作如下表述:承包人在××元范围内关于××工程(楼房)享有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如已对该工程或楼房采取财富保全措施的,为采取财富保全措施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注销、变卦注销或消费者已托付超越50%购房款(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含消费者向银行所借款项)的房屋局部除外。
     
      2、建立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能够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本人承建局部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伤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益。
     
      3、《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则的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建立工程幕墙装修、装饰合同属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4、承包人只能对其所建立的建立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关于其参与建立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不享有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承包人对其为建立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资料款等实践支出的费用主张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对因发包人违约所形成的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承包人对其承建的建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关于因建立工程的运用、出租所产生的收益不得行使优先权。
     
      7、在建立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因承包人的缘由招致建立工程未经工程质量完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张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等权益时需对该建立工程停止处分的情形除外。
     
      9、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工程承包合同中商定承包人不能行使建立工程价款优先权,事后承包人以建立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商定无效并请求行使建立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承包人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行使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立工程完工之日或者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商定的完工之日起计算。建立工程完工之日与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商定的完工之日不分歧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承包人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2002年12月28日之前行使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受6个月期限的限制。
     
      11、合同法施行前,建立工程已办理抵押注销或已出卖、预售,承包人主张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该商定有效。但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行使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超越6个月的,超越局部无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曹辉团队,承包人在超越法定的期限后向人民法院主张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款优先权的意义就是承包方完成工程建立没有拿到工程款,能够与发包方协商对该工程停止折价或拍卖,获得的财富享有优先受偿。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曹辉团队,法律对方面有明白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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