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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友被逮捕前的37天就是拯救亲友的黄金时间

    为您提供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四大典型案例 供您阅读参考

    发布日期:2021-04-02 11:44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为您提供善意文明执行四大典型案例 供您阅读参考,(以下是由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阅读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高质量和全方位的法律顾问、民商事活动法律服务、大案、要案刑事辩护、金融资本市场、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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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南通中院强制腾让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建设所需用地案
     
     
    1、基本案情
     
    在南通某热加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执行案件中,案涉地块系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规划过江地址,属于大桥南通段引桥以及锡通高速北接线工程过境区域。
     
    根据仲裁裁决,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应将283.6亩相关土地上临时设施拆除后予以归还,但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拒不搬迁,影响大桥施工进度。
     
    为保障大桥工程开工建设,经南通中院多次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首先将沪通铁路过境所需的93亩土地交付,优先保障沪苏通大桥主体工程建设。但双方为后续土地是否腾交产生争议,
     
    为此,南通中院协调10多家企业的闲置厂房和仓库,妥善解决了30多万吨瓷砖的仓储难题,并对案涉土地上80多户商户逐一进行解释说明,对其中拒不腾空且情节严重的商户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案涉地块剩余190.6亩土地得以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
     
     
    2、典型意义
     
    “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对于促进整个长三角地区的交通快速连通和经济协同发展意义重大。该案执行过程中,南通中院综合运用执行和解和拘传、拘留、罚款、强制腾让等多种强制措施,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使用,保障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顺利建设,对于打通长三角“大动脉”,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执破衔接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防疫物资案
     
     
    1、基本案情
     
    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生产,2018年起因多起债务纠纷被吴江法院立案执行。该公司地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核心地带,是苏州吴江区具有相应产品研发实力及资质的企业,造成该公司债务纠纷的原因主要是资金运转问题。
     
    由于该公司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吴江法院从破产保护理念出发,依法暂缓对其名下厂房、土地的司法拍卖,将该公司依法导入破产重整程序。2019年12月18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让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吴江法院依托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指导破产管理人招募同业投资人,并于2020年1月28日复函许可该公司恢复营业。
     
    2月7日,该公司正式投入生产,日平均生产口罩7万余只,均由属地政府定向采购用于疫情防控,既为疫情防控贡献了力量,也为企业后续重整奠定坚实基础。通过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协调配合,该公司所涉系列执行案件普通债权清偿率从7%提升至24%。
     
     
    2、典型意义
     
    执行与破产作为实现债权的两种程序,各有其功能特点。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可以充分发挥两种制度的优势,更好地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大局。
     
    新冠疫情爆发后,吴江法院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许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的破产企业恢复营业,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实现“双胜利”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三、江阴市法院利用“鱼眼式电子封条”促成执行和解案
     
     
    1、基本案情
     
    江阴市某模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判决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125万元。江阴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该公司除车间内20多台机器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一旦设备被拍卖,该公司将面临破产。调查发现,该公司属技术型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效益一直较好,因新冠疫情其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
     
    执行过程中,该公司20余名员工联名向江阴法院书面请求暂不处置公司机器设备,希望公司能继续生产经营,共同努力偿还欠款。
     
    江阴法院充分考虑这一情况,从善意文明理念出发,运用无锡中院与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共同研发的“物联网电子封条(鱼眼式)”,对该公司财产进行“活”查封,即在生产厂房高处安装鱼眼式电子封条,结合边缘感知技术,对车间内所有机器设备进行动态监管,一旦设备发生位置偏移或挪动,电子封条就会将现场照片和视频回传,并以警报事件方式通知执行人员和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在现场通过自己手机微信小程序感受到“物联网电子封条(鱼眼式)”的强大功能后,当场与被执行公司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
     
     
    2、典型意义
     
    江阴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利用物联网感知技术,有效解决同一场所对数量较多的动产难以查封的问题,通过“物联网电子封条(鱼眼式)”有效动态监管查封财产,既不影响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又使被执行财产价值不减损,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最终实现。
     
    本案执行中,通过稳就业实现保民生,通过保企业实现稳市场,既体现了执行措施的善意和文明,又实现了各方当事人共赢的良好局面,充分彰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四、睢宁县法院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让诚信而不幸者获重生
     
     
    1、基本案情
     
    刘某因承包工程自2010年起多次向26人累计借款700多万元,因所承建工程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无法还债,被睢宁法院判决偿还借款及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仅有对开发商享有的228.9万元工程款债权(该债权经法院执行已到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刘某年近70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也未发现刘某有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
     
    面对无力偿还的巨额债务,刘某向睢宁法院申请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睢宁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条件,并组织债权人及刘某进行听证。
     
    债权人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满意,对刘某现状表示理解,并同意对刘某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经审理,睢宁法院完成对刘某的个人债务清理,债权人清偿比例达到33%,剩余债务全部豁免,26件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
     
    如发现刘某未如实申报财产、有转移财产或其他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并根据具体情节对刘某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2、典型意义
     
    睢宁法院是省法院确定的“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试点法院,试点工作被徐州市委政法委评为“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一等奖”。
     
    该案执行中,睢宁法院通过执行调查,对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让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获得重生,进一步畅通“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渠道,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官方网址:/htjf/1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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