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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发布日期:2021-02-15 21:47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请看,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女)与被申请人叶某系夫妻关系,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叶某通过不定时发送大量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进行语言威胁。
     
    自叶某收到离婚诉讼案件副本后,恐吓威胁形式及内容进一步升级,短信发送频率增加,总量已近万条,内容包括“不把你全家杀了我誓不为人”、“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对不起你这份起诉书”、“要做就做临安最惨的杀人案”等。
     
    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后,因叶某不配合前往法院,承办人与叶某电话沟通。叶某在电话中承认向赵某发送过大量短信,并提及已购买刀具。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叶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父母与弟弟。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因此,被申请人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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