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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2-15 19:18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生效施行20年以来,取得了丰硕的司法协助与合作成果。11月2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同时,双方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发布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10起典型案例。
     
      此系两地首次发布民商事司法协助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完善两地司法协助体系、回应民众司法需求探索出了行之有效的新举措新路径。典型案例的表述保持两地各自语言习惯。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案号:(2018)粤72认港1号、(2019)粤72认港1号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日,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与东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签订包运合同,约定由东海公司运载华夏公司货物,因该包运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提交香港仲裁,适用英国法。
     
    同年4月21日,华夏公司向东海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确认双方在前述包运合同的基础上达成补充合同,约定新增一批货物运输,其他条款和条件适用包运合同。
     
    后双方就补充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华夏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在香港提起仲裁。香港仲裁庭分别作出首次终局裁决和费用终局裁决,裁决东海公司支付相应赔偿款项及相关仲裁费用。
     
      仲裁裁决生效后,华夏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上述两份仲裁裁决。东海公司答辩认为,华夏公司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公证认证,也未提交经过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涉案货物运输系补充合同约定内容,补充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通过电话形式口头达成的,未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东海公司亦从未认可仲裁庭具有管辖权;
     
    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内地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必须明示的要求以及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二)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第一,华夏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文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关于形式要件的要求。
     
    第二,仲裁协议成立与否属于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范围,并且,因双方当事人未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作出约定,根据《安排》第七条第(一)项,应依据仲裁地法律即香港法律对涉案仲裁协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而依据香港法律有关规定,涉案电子邮件记载的合同并入条款构成有效成立的仲裁协议。
     
    第三,违反内地法律有关规定,并不能等同于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除非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将造成严重损害内地法律基本原则的后果。内地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明示要求和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的要求,不属于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范围。
     
    基于以上理由,裁定认可和执行涉案两份仲裁裁决。
     
    另,根据华夏公司的申请,广州海事法院于作出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前,对东海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三)典型意义
     
      第一,明确仲裁协议成立与否属于仲裁协议效力审查范围。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交的文书,其直接关系到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是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
     
    为此,《安排》第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裁定不予执行。但是,仲裁协议无效作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是否包括仲裁协议不成立的情形,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本案没有局限于字面意思,而是从条文本意出发,认为仲裁协议是否成立是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前提,属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范畴。仲裁协议无效应包括仲裁协议不成立的情形。
     
      第二,在作出认可和执行裁定前,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安排》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理解也不一致。
     
    本案参照《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依当事人申请,分别在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前,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在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后、法院作出认可和执行裁定之前,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审理法院通过预防性救济措施促进裁决顺利执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官方网址:/htjf/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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