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电话【15950957995

  • 业务领域

    热门关键词

    联系我们

    网站名称:张家港专业律师网

    联系人: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

    联系电话:15950957995

    联系 QQ:277490680

    微信号:15950957995

    官方网址:www.sz16ls.com

    联系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


    亲友被逮捕前的37天就是拯救亲友的黄金时间

    政府征收土地赔偿方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6-08 21:01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拆迁补偿律师曹辉团队:政府征收土地怎么赔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何计算?请看详情:
     
    政府征收土地赔偿方式有哪些?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张家港拆迁补偿律师曹辉团队: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官方网址:/chaiqianlvshi/927.html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相关标签: 张家港律师

    精诚专业,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官方咨询热线:  15950957995

    张家港知名刑事律师

    张家港哪个律师好一点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官方热线:15950957995

    联系qq:277490680

    官方网址:www.sz16ls.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