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拆迁律师曹辉团队:夫妻分割拆迁款起争议案例分析,动迁款该如何分割?请看详情
年逾50的薛先生最近和妻子秦女士闹起了离婚。这一场一开始就由动迁利益维系起来的婚姻,因为对于房屋动迁费的分配意见不一,双方最终不得不闹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动迁款。日前,徐汇区法院判决准予薛先生和秦女士离婚,而动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薛先生和秦女士均系再婚,薛先生与前妻离婚后所生一女随薛先生共同生活,而秦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所生一女随秦女士共同生活。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去年,薛先生和秦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中,秦女士提出,她的住房正在面临动迁,结婚后有利于分到更大面积的动迁安置房。于是,薛先生和秦女士很快便登记结婚。薛先生还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了秦女士处。然而,在秦女士拿到了110万动迁款之后便不顾婚约,从薛先生身边消失。
原告薛先生诉称,婚后不久,秦女士即开始疏远自己,更不提及房屋动迁之事,尤其是在她拿到了110万元动迁费之后,便不再露面,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且双方缺乏了解,没有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要求离婚,并分得动迁款中的40万元。
秦女士则表示同意离婚,而动迁房屋是她父母的私房,当初动迁时,共分得动迁款55万元。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短,同意给付原告及其女儿动迁款20万元。
张家港拆迁律师曹辉团队:审理中,薛先生和秦女士均同意离婚,但因双方对薛先生及其女儿的动迁份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时间较短,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及房屋动迁款产生较多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
张家港拆迁律师曹辉团队:对双方争议的动迁款分割问题,因涉及原、被告各自女儿的利益,且各自女儿均已成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名下的动迁款为其个人财产。因本案双方争议的动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动迁款该如何分割?
经典案例
律师,您好!我是回沪知青,当年插队到安徽,并在当地育有一子。为了儿子读书就业,2000年把儿子的户口迁回上海,落户到外公外婆家里,并在房屋内居住了2年多时间。后由于房屋面积小,我儿子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
2006年,外公外婆的房屋(公租房)列入动迁范围,根据动迁组认定,包括我儿子在内等五人列入应安置人口。该户总共获得动迁补偿安置款140多万元。家里也有协商,但是他们只给我儿子五万元补偿。我想咨询您,我儿子是否应当分割这笔动迁款?如果能分,会怎样分割呢?
张家港拆迁律师曹辉团队律师分析:
根据您的陈述,这是一个动迁补偿分割纠纷。根据您的描述,你儿子是有权分割这笔补偿款的。
第一点:你儿子户口迁入该公房内以实际居住两年。根据上海市公房共同居住人认定标准: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可以被认定为公房共同居住人。
第二点: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怎么分割,同时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呢?
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比如: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平均分配无法支持其正常生活。或者是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但是在您儿子身上这些要求多分配的选择都不存在。
综上:(1)您儿子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依法享有获得安置的权利,且动迁组已实际把原告予以安置。
(2)您儿子在外租房居住的情况不属于有“其他住房”,依法享受本次系争房屋动迁的补偿安置权利。
(3)系争房屋为公有房屋,动迁补偿款原则上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