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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与“第三者”签署的工程合同如何追索工程款?

    发布日期:2020-04-27 08:56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与“第三者签署工程合同如何追索工程款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团队提醒您,作为承包人尽量与发包人签署施工合同,而防止与发包人的项目部签署合同。尽量避免与“第三者”签署工程合同假如不得不与项目部签署施工合同,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留意搜集相关证据,一是搜集项目部受权成立的证据......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与“第三者”签署的工程合同如何追索工程款?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团队经手的各类案件中,建筑工程类案件代理难度较大。由于在建筑工程的运营、承包等过程中,当事人常常欠缺合同认识,因而招致一旦产生相关纠葛,就会对取证形成艰难,本文便为其中的一种状况--与工程项目部签署的合同的取证角度,提供一种思绪:

    2014年10月团队的当事人A装饰公司与B公司XXX项目部签署《铁艺栏杆承揽合同》,合同商定由A公司为B公司加工制造铁艺栏杆、阳台护栏,合同总价款262万。
    合同签署后A公司积极实行了加工制造及装置义务。

    但B公司只支付了98万元工程款,而且一切付款全是项目担任人C先生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现B公司尚欠工程款174万元。A公司屡次催要,但B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实行付款义务。


    2016年6月我代理A公司对B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B公司不认可项目部从属于他们公司,宣称该项目部成立并未获得他们公司的受权。付款人C先生他们也认识。
    基于被告的辩论意见,我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法院到建委、及开发商处调查B公司能否参与了该项目。

    一个月后法院调查结果显现B公司是该项目的总包单位。

    最后法院认定因B公司是项目的总包,被告有理由置信B公司项目部的公章从属于B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判决B公司承当了全部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作为承包人尽量与发包人签署施工合同,而防止与发包人的项目部签署合同。尽量避免与“第三者”签署工程合同假如不得不与项目部签署施工合同,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留意搜集相关证据:
    一是搜集项目部受权成立的证据。

    二是搜集以成立项目部的公司公户付款的证据,证明公司认可该项目部是其下属项目部。

    三是搜集成立项目部的公司是以什么身份参与到工程中来的证据。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团队做到以上几点会极大躲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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