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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辩护:被控诈骗16万元最终宣告无罪

    发布日期:2019-05-14 14:08 作者:admin 点击:

    无罪辩护:被控诈骗16万元最终宣告无罪案例

    张家港专业律师网导读:朋友间相互投资,一起做生意的很多,但是,市场经济变幻莫测,经营不善,很容易出现问题,造成朋友间为了资金反目成仇,甚至诉诸法庭都有很多,更有甚者,朋友间资金往来不规范,引发资金纠纷,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问题也不在少数,那么,根据案情,如何为当事人做有效辩护,用有限证据推翻指控,律师必须做足“法律功课”。


     
    案件由来:
     
        任某某与王某为多年的朋友,任某某自称自己有关系,可以与某大公司做生意,希望与王某一起赚钱。于是由王某出资设立了某公司,一起做生意,任某某在公司负责采购和销售。后因故生意未能做成,任某某将其中一笔17万余元的货款从供应商处取回,并未向王某解释资金去向,后在王某多次催问资金去向时,害怕事情败露,离开苏州并切断了与王某的联系。王某在多方联络未果后至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任某某的诈骗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案发。
     
    据此,侦查机关指控任某某构成诈骗罪,并认为此17万余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审核后认为,该17万余元的款项在最后应作一部分扣除(因任某某交代其后续购买了一部分货物,价值3万余元),最后以任某某涉嫌诈骗13万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作为任某某的辩护人,本律师认真审阅了案卷的全部资料,与任某某多次沟通后,认为任某某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有二:



     
    一、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故意:任某某负责公司采购和销售,收回供应商的钱财应该是职务行为,不应以诈骗罪追究责任;
     
    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时按照任某某的回忆联系到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任某某在收回上述货款后为公司采购了价值大致相同的货物,从而证明任某某并无诈骗罪必须的非法占有的故意。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任某某涉嫌诈骗13万元证据不足,不能排除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的合理怀疑,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家属和被告人任某某都对本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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